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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是幼教事业发展的必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3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65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在推行和发展社区教育。要实施社区教育,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社区教育,社区教育的发生发展特点及其功能。       一、什么是社区教育       社区是由居住在一定区域或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结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社区教育顾名思义是特定地域即社区中的教育。以往人们对社区教育持较狭义的理解,有的强调学校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开放,着眼点是:一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改善办学条件;二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优化育人环境,以提高学校德育的效果。有的则认为社区教育是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甚至将非正规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同义语。这种狭义的理解未能说明社区教育的本质。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教育纳入开放的社会体系中,从它所处的地域环境,从人的发展与社会、社区的关系角度加以认识。我们较赞同这样的看法:社区教育是指反映和满足社区发展需要的,为实现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教育活动和过程。实施社区教育,街、镇组织是行为主体,街、镇组织将社区内各种教育因素集合、协调,形成合力,使之发挥整体作用。社区学前教育属大教育范畴,其对象不仅仅限于机构中的幼儿,而是社区内从出生至入学前阶段的全体幼儿,甚至包括他们的家长及社区全体成员。社区学前教育的实质在于社区生活、社会发展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社区教育突破了以往教育的时空界限,是教育社会化与社会教育化的统一。一方面强调教育向社会开放,增强教育与社会、社区的联系和协调,发挥教育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要根据其成员的需求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并形成体系,从而创造学习化社会,实现全民教育和人的终身教育。       二、社区教育是历史的必然       1.教育的历史演进       远古时期,社会即学校,生活就是教育。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教育融于社会生活之中,“过什么样的生活,就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人类社会最早的教育形态,实质上是一种社区教育形态:非形式化、非组织化,与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出现了分工,教育逐渐从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专司教育新生一代的组织——学校。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教育成为统治阶级子女的专利。       在近代社会,随着大工业生产的出现,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社会对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发展的条件和物质基础。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出现了社会公共教育,建立了学校教育制度。教育成为国家的职能和义务,同时也使教育得以普及。进入20世纪,学校教育制度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来。教育的专门化、专业化、制度化对教育效果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即教育与社会生活及生产劳动分离,学校封闭办学,与社区完全隔离,教育的时空受到限制。这种状况无法实现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也阻碍了社会发展,因而迫切需要改革。西方国家上个世纪初出现一批教育改革家,他们明确提出教育与社会生活在新的基础上结合。对此,陶行知先生也在他的“生活教育理论”中有清楚的阐释。       人们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教育是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开始推行的。最初是以社区学校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学校的主要理念是以社区为教育的基础。学校是社区生活的中心,它所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区而不只限于儿童。目前,社区教育的形式趋于多样化,如美国的社区学院,英国的社区计划学习网,日本的公民馆和教师家长协会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各种社区学习中心、社区流动学校等。       2.学前教育的趋向       当代世界各国的学前教育大多是以社区教育的形式发展着的,可以认为,社区教育在学前教育领域有着更突出的表现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如美国的“提前开始计划”,就是由各州社区服务部负责的社区教育方案;在英联邦国家各种形式的游戏小组中,家长参与教育并共享经验。近年来英国又出现“确保开端”项目,为改善处境不利儿童服务,该项目采取以社区为依托的跨领域、跨部门协作方式,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其服务内容涉及医疗保健、儿童保育、早期教育以及对家庭的支持。日本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天使计划”等国家方案,更是致力于“建立社会共同支持援助、面向社会开放的儿童教育新局面”,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规划和发展保育服务事业,从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建构起社会育儿支援系统。在此过程中,幼教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益资源,对社区开放,拓展服务功能,为儿童家庭提供育儿指导和帮助。       综上所述,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幼儿教育与社会发展、社区生活双向互动和彼此促进。具体来说,它们还呈现几点共同趋向:一是教育改革与社会改革同步进行;二是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三是实施跨领域协作和管理;四是广泛调动社区力量全面参与(包括家长),扩大社区教育实施主体范围。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社区学前教育在一些城市和农村兴起。实践证明,这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可行性举措,扩大了学前教育的受益范围,使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从无到有,提高了家长和社区公众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优化了育儿环境。一些地区的社区教育还带动了社区经济文化建设。鉴于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幼教社会化、发展社区教育作为今后一个阶段幼教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社区教育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现资源与效益统一       发展社区教育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社区性是社区教育的基本特性,社区生活、社会发展与教育的有机结合是其实质内涵。幼儿教育具有全方位性,涉及领域广泛,更应强调依托或立足社区,二者互为条件,双向促进,以满足社区成员的需求,创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整体优化的社会环境,最终使儿童得到健康发展。       1.社区教育是基于社区条件和需求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教育。社区教育的开展可以将发展教育的条件与效果联系起来,还可促进社区内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的结合,从而突破以往单一形式的幼儿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幼教服务,满足社会、社区的各种需求。       2.社区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广泛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益。实施社区教育并不是一定要额外投资,有钱才能办事,而是可以在社区内综合协调现有资源并发掘和利用一切可用于教育的资源。我国教育长期以来的一个弊端就是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变。应树立“发展幼儿教育的资源就存在于社会、社区”的观念,将潜在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自然与人文资源有效地加以开发利用。如社区内的图书馆可设亲子阅读角或定期安排相关讲座、家长读书会等活动,提供相关信息。       3.发展社区学前教育,着眼点在于社区内每一个儿童,而工作重点则应放在家长、家庭以及社区公众。要注重通过指导帮助家长,进而影响儿童。只有家长乃至社区成员对儿童早期教育的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了,才能形成有益于儿童发展的环境。这项工作具有长效性、持久性。       四、社区学前教育与儿童权利保障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就规定了儿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1992年,我国政府在《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并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把公约规定的义务从意向上的宣言转变为具体行动方案,以确保儿童的权利。然而,儿童的权利并不是儿童自身所能实现的,也不完全是家长能给予保证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参与,同心协力,才能实现。社区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使儿童各种应有权利得以实现的基层组织。       社区教育的特点及其对儿童权利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区学前教育具有广泛性、普及性。社区学前教育不仅面向社区内每一个幼儿,而且面向每一个幼儿家庭乃至全体社区成员,为他们提供优生、优育、优教方面的服务指导,从而为儿童实现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提供保障。无论是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还是社区内暂住者的子女,以及残障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均可从社区学前教育中获益。       2.社区学前教育具有地域性。社区性或地域性是社区教育的基本特点。社区即街、镇,通常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民、邻里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变革,人们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其日常生活与社区的联系增强了,社区的功能也随之增强。幼教工作及相应设施是社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区公众的切身利益并受到人们关注。切合当地居民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实施富有地域特色的各种保健、教育与服务,可以有效地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并增强社区公众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3.社区学前教育具有系统性、整合性。要为社区全体成员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就需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乃至全体成员广泛参与,将社区内教育、卫生保健、文化娱乐、社会服务、福利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工作有机联系起来,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开展适合本社区需要的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推动家庭、机构和社区的合作。社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前景是形成全方位开放的系统工程,为社区成员提供跨领域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其时限可以延伸至新婚期、孕期,内容可涉及医疗保健、婴幼儿保育、早期教育等。       总之,社区学前教育的开展有利于建立并完善早期教育的社会支持系统,从整体上使儿童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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