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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班级的新生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99

前言:现在的幼儿园里有一种全新的生活环境,这样的环境貌似很受小朋友们的欢迎。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环境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内容具体的了解一下,到底是那样的环境竟如此受到小朋友们得喜爱。

  谈到自由,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责任。当幼儿的自由被剥夺时,他们是否被强加了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或者说,不自由的状态让他们根本无法形成起码的责任意识?关于幼儿园班级生活中幼儿的自由与责任这个问题,也许我们能从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的自由观与责任观中获得一些启示。

萨特的自由观与责任观

自由是萨特哲学的基本概念,指的是以主观性和超越性为特征的纯粹意识活动。自由是人的存在的某种性质,不是追求和选择而来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主张存在先于本质,“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使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于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可能区别于"人的实在"而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由于人是生而自由的,因而也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及任何具体条件下,都可以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对自己面临的各种可能性加以选择。不管人们处于何种精神状态之下,勇敢还是懦弱,无畏还是恐惧,都同样是在   选择,而这种选择就是自由。”2人的一生都在不断地进行选择,而伴随着选择而来的行动、价值都是个人决定的结果,因此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动和价值负全部责任。由此可知,自由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当你选择自由,同时也就选择了责任。

现状: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

从萨特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人生而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自己能决定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自己作出决定和选择。由于选择是个体自己作出的,个体自然要对自己的选择义无反顾地承担责任,别人也不能为“我”负责任。“自由是决定者的自由,责任也是决定者的责任。正因为人是自由的决定者,所以他才对他的决定负责。”3相反,如果“我”没有自由,那“我”也不必承担责任。从这一观点出发,再综观现今我们幼儿园的班级生活,幼儿就处在一种没有自由,也没有责任的境况之中。

  幼儿作为一个存在的个体,其本质是自由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伊拉斯漠就曾指出,在拉丁语中,“幼儿”一词的意思是“自由者”,既然幼儿本来就是自由的,那么成人就不应该将他们看成“小大人”,用成人的标准来束缚他们。4然而,从当前幼儿园的班级管理现状来看,教师往往是从自己的工作责任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要求幼儿遵守的教学常规。因为大多数教师认为,班级拥有一个良好的常规是间接减轻工作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新学期伊始,幼儿园各个班级往往要进行为期一周甚至更久的常规训练,这些规则总是伴随着幼儿在园一日生活的始终。什么时候做什么都是教师早已安排好的,幼儿没有选择的余地。无论是教学活动、游戏活动或日常生活活动,幼儿都被一系列的常规束缚着。如教学活动中教师时常会要求幼儿“小手放在小腿上,小眼睛看着老师,小耳朵听老师讲话”;角色游戏时常常听到教师“不能这样做”“不能那样做”的要求。“不能”“不要”“不准”成了教师的口头禅。一系列的常规有助于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秩序,但往往是以牺牲幼儿的自由为代价的。

  本该属于幼儿的自由被剥夺了,那么本该属于幼儿的责任也就旁落了。在教师的控制下,幼儿已经习惯了寻求教师的帮助。幼儿没有选择行为的能力,自然也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教师既然代替幼儿作出选择,那么也应该替幼儿的行为承担责任,幼儿的行为一旦出了差错,该承担责任的不是幼儿,而是教师,因为幼儿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你要求我这样做的,你应该替我负责。”在这样的班级生活中,幼儿既没有了自主性,也失去了责任意识。然而,教师是否全部负起了本该属于幼儿的那部分责任呢?从目前较高的师生比来看,教师当然无法做到这一点。于是,幼儿的行为即使符合了教师的要求,也很容易被教师忽视。

  穿脱衣服、洗手、上厕所等本来都是幼儿自己的事情,是幼儿自己应该负责的事,而教师却把幼儿自己的行为和责任赋予了“小红花”的意义,小红花的奖励权又完全掌控在教师的手中。既然如此,教师就应该对幼儿的行为给予及时的、准确的评定。教师既然代替幼儿拥有了这份权利,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可教师往往难以做到这一点,毕竟教师的精力和注意力有限,如何保证能关注到每个幼儿的每个细节呢?如此一来,幼儿园中就会出现许多的“不公平”,就会出现许多和方枪枪一样满怀委屈的幼儿,而绝大多数的他们不可能像方枪枪那样对教师提出质疑。幼儿教育

呼吁:自由与责任合一

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拥有自由,就必须承担责任。自由与责任就是这样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萨特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纯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责任总是伴随着自由而来的,不容推卸。因此,在幼儿园班级生活中,让幼儿拥有自由,绝不意味着不需要规则。自由与规则并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规则必须是幼儿自身所必需的,而不是教师依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的。教师在给予幼儿自由的同时,也要让幼儿懂得拥有了自由,就必须要对自己和别人承担责任。幼儿自身所需规则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这种规则正是责任的一种体现,也是拥有自由的保障。幼儿只有遵守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拥有自由。也正因为规则是幼儿自身必需的,他们能真切地感受到规则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就会自觉遵守,而无需教师强制他们来遵守。幼儿教育

  既然自由与规则并不矛盾,那么教师也无需担心一旦给予幼儿自由他们就会“管不住自己”。同时,教师也应该相信幼儿,相信幼儿有处理自己的问题和照顾自己的能力,不要一味地认为幼儿缺乏能动性、自主性和自我意识,事事都需要成人的帮助和照顾。笔者曾在幼儿园的一次音乐活动中见到了如下一幕的情景:幼儿入园

  教师要求幼儿每四人一组进行分组活动,结果有两组幼儿遇到了问题,其中有一组有五个人,而另一组只有三个人。五人那组的幼儿谁也不愿到另一组去,于是,三人组中的一个幼儿告诉教师说:“老师,我们这组只有三个小朋友,他们都不愿意过来。”这位教师了解了情况后,只对这两组幼儿亲切地说了一句话:“这个问题你们自己解决吧,老师相信你们能解决。”最后,这两组幼儿在经过商量之后,决定还是一组五人和一组三人进行小组活动。在没有教师的干预和帮助下,问题同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中国幼儿网小编总结:如果教师不考虑幼儿的意愿,而是代替幼儿选择,幼儿当然不会专注于活动之中,甚至可能拒绝参加活动,因为这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结果。可见,我们在给予幼儿自由的同时也应该赋予他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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