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暑假的某日下午,儿童园陈教师带领假期留园的小朋友参加园内户外活动。因留园活动的孩子多为混合班,为安全起见,教师在前面领队时边走边大声招呼队尾跟上。中(1)班的小云和大(2)班的青青均排在队尾。好闹的青青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拉住小云边走边玩,结果在把小云背起来时不慎摔倒在地。小云疼痛得大哭,无法站起来。幼儿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小云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小云被确诊为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住院3个月后愈合。
期间。幼儿已经为小云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但事后,家长还要求幼儿赔偿营养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其理由是:小云是在幼儿里受的伤,幼儿是儿童在园期间的监护人,应对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全部责任。幼儿则认为他们并不是儿童的监护人。对于赔偿,幼儿只承担因他们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责任。因此在支付1万元医药贽后就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了。
那么,幼儿到底该不该赔这笔钱呢?小云家长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评析】
儿童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青青和小云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云受到的不慎被摔、导致骨折等损害应由青青的监护人承担,小云的家长应向青青的家长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小云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纪律,也是引起这起伤害的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家长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幼儿对此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分析幼儿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
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陈教师带领儿童外出活动是为了儿童的身体健康,主观上并无过错。陈教师在
队首带领时,不时大声招呼队尾紧紧跟上,组织亦无不当。在外出活动过程的一瞬间,青青要背起小云玩耍,这是教师无法预料到的,对
这种不可预见的事故,幼儿无需承担相关责任。而且在小云治疗期间,幼儿出于人道同情已经主动为小云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其
余的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造成对方伤害的儿童的监护人,即青青的家长来承担。
【建议】
(1)幼儿在组织儿童室外活动时,要事先提醒儿童注意安全,并密切注意平时比较顽皮好动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