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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长以私人名义贷款车祸身亡保险属谁?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2  浏览次数:455
  中新浙江网3月20日电 近日,这起案件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该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安吉县良朋镇中心儿童园付给戴女士家属5万元人民币,分三期支付;案件诉讼费由幼儿承担4280元,戴女士家属承担2140元。
  戴女士原是安吉县良朋镇中心幼儿的园长,2003年5月,为解决幼儿建校舍资金,经教师集体讨论,决定以戴女士个人名义向良朋信用社贷款9万元。所贷款项划入戴女士个人存款账户后,即转入幼儿账户。戴女士在借款过程中,应信用社要求,委托信用社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且保险受益人是良朋信用社,幼儿支付了这笔保险费用。
  2005年2月22日,戴女士不幸遭车祸身亡,该保险公司即依保险合同向良朋信用社赔付了戴女士名下的借款9万元。信用社的贷款不用还了,幼儿在事实上享有了戴女士身亡后带来的保险收益。但是戴女士的家属不乐意了,认为信用社免去的只是戴女士的还款义务,但幼儿仍然应该向戴家归还9万元钱。
  庭审中,幼儿方面认为,戴女士是幼儿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是属于职务行为,更何况,《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也是幼儿出的,保险得益自然应该归幼儿所有。
  戴女士家属及代理律师则认为,戴女士与信用社是属于私人借贷关系,良朋信用社接受保险赔偿款也就等于放弃戴女士的9万元债务。因此,9万元保险赔偿款实际权利所有人应当属于戴女士及其继承人。幼儿手里确实拿着9万元钱的“馅饼”,但这是戴女士用性命换来的。
  法律专业人士介绍,该案中其实是两个借贷关系,即戴女士向信用社借贷,然后戴再将这笔钱借给幼儿。戴发生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向良朋信用社支付了赔款,实际上只是解除了戴与信用社的借贷关系,但戴与幼儿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
  9万元赔偿款对幼儿来说是“凭空”得来的,对戴及其家属来说,要是没有这次贷款和保险,即使发生车祸也不会有这9万元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款。基于这个考虑,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了协议。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目前不少乡镇幼儿建园资金的缺口部分,绝大多数是由园长以私人名义贷款,不仅如此,一些部门单位在资金紧张时,也采用这种方法解燃眉之急。该案对他们提出了警示,“私贷公用”属于违规操作不可取,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尤其“私贷者”存在很大风险,如果“公用者”无力偿还借款,还款风险只能由“私贷者”或者家属来承担了。(作者:楼欣建、慕雨、盛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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