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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前的伤害事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99

[案情经过] 幼儿园某大班中午午睡前,教师在活动室督促幼儿收拾整理游戏材料。先进去的几名幼儿在过道玩,一幼儿不小心撞到地上,其他幼儿赶紧告诉当班老师,教师立即检查,发现其没有外伤,两只胳膊也能动,幼儿没有异常反应,便安抚其入睡。交接班时,由于教师疏忽,未曾将情况交接给下午班的教师。幼儿起床时,下午班教师发现该幼儿穿衣服抬不起胳膊。教师翻开衣服发现右肩处红肿,教师随即将幼儿送到医务室。保健大夫检查后,建议马上到附近医院拍片检查,经检查,该幼儿锁骨骨折,医生作了处理,领回幼儿园,通知其父母。父亲来园后,询问情况,将幼儿领回。第二天,母亲找到幼儿园,提出让幼儿住院的要求。

[处理结果] 由于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应负一定的责任。为了妥善处理事件,幼儿园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认真分析了事故原因,并作了处理意见。

(1)同意家长的要求,让幼儿住院治疗,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该幼儿入了保险),幼儿园承担了家长1000元的误工费。

(2)对当班教师作出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理。虽属意外事故,但在交接班时,没有及时说明情况,延误幼儿治疗,负有一定责任。在全园会上点名批评,提醒该教师引起重视。

[评析]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但教师的思想观念中只重视教育而忽视了保育,从上述事故中不难看出,如果教师考虑到寝室没有成人,更需要幼儿遵守一定的规则,便会在幼儿进寝室以前,提出要求,便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情的发生,表明教师缺少应有的责任心,与接班老师未作任何交待,中午发生的事,一直拖到起床后才发现。虽然说这次意外事故没有给孩子留下终身遗憾,却深深地提醒每位教师,保教并重必须落到实处,精心呵护一定要从小事做起,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故幼儿园应承担事故责任,对当班教师应予以批评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编辑:c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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