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一年多以前发生的事情,赵先生至今仍气愤不已。他们当时年仅三岁的女儿小艳,仅仅是因为调皮打闹,就被幼儿园的老师用木棍“打屁屁”。臀部被打伤不用说,小艳还因此患上了情绪障碍,经常哭闹不止,夜不能眠,甚至见到学校和老师就害怕。案件开庭时,打伤小艳的老师拒不出庭,而出庭的幼儿园代表竟声称老师的惩戒行为有理,小艳患心理疾病是父母的责任。记者昨日了解到,高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打人的老师和幼儿园连带赔偿等。
事件回顾:
持木棍打人老师被拘10日
小艳在案发时年仅3岁,当时在高明区某幼儿园就读。2009年6月21日,小艳的父母发现放学回家的小艳哭个不停,而且臀部有被打伤的痕迹。经过询问,原来当日下午1时许,幼儿园的老师李某竟然拿着木棍,用“打屁股”的方式惩罚小艳。其原因仅仅是小艳在幼儿园内哭闹。
气愤难平的小艳父母马上报了案。同月24日,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打小童患上情绪障碍
小艳被打后,其臀部的伤被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挫伤。不过更让其父母感到忧心的是,她被医院诊断为儿童情绪障碍。由于遭受殴打和惊吓,小艳事后一直哭闹不止,夜不能安眠,时常尿床,并害怕学校,不愿上学。小艳的父母在前年6月~8月期间,带她到高明、佛山、广州的各大医院进行治疗。
小艳父母:
索赔各项损失共八千余元
爱女心切的小艳父母,将幼儿园及老师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及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8713.67元,同时要求被告托儿所向原告退还2009年6月的入托费及空调费共计136元。
在庭审中,小艳父母称李某当众责打仅3岁的小艳的行为,给小艳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并造成了小艳患上儿童情绪障碍、不愿意上学和不相信学校、老师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幼儿园及李某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幼儿园:
老师的惩戒行为事出有因
患心理疾病是父母维权导致
开庭当日,作为殴打事件主角的李某放弃答辩,拒不到庭。
被告的幼儿园声称,事情的发生是因为小艳过度调皮,屡次攀爬幼儿园门窗。担心小艳安危的被告李某在多次劝说无效后,才采用打屁股的方式对小艳进行惩戒,以制止其危险行为。“李某打原告固然不对,但若不略施惩戒,小朋友攀爬门窗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幼儿园方面辩称。
此外,小艳患上精神障碍的原因上,幼儿园则认为,很大程度是由于其母亲带她到派出所、妇联等地方维权造成的,这是“小艳母亲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扩大”,幼儿园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打伤幼儿属侵权
园方及老师赔偿三千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因小艳哭闹的问题,用手和木棍将小艳的臀部打伤,她的行为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小艳的人身权利。此外,由于李某是幼儿园的雇员,事发时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即被告的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李某打小艳的行为属于故意致人损害的行为,应与雇主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近日经过对具体赔偿数额的审查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幼儿园、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05.98元给小艳;幼儿园向小艳退还2009年6月所余下的入托费及空调费共45.40元。
家长:托费一次收两月是否违规?
园方:自愿为原则 只为方便家长
“按照规定幼儿园的托费收取应该是每月一收,不能擅自提前,但是最近我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却要我们一次过交两个月的费用。”昨日,记者接到家长的投诉称,位于桂城的金某幼儿园一次要求家长缴交两个月托费。
该家长称,前两天刚接到南海区桂城金某幼儿园通知:从今年开始,每次交托费的周期改为两个月,即一次收两个月托费。对于幼儿园的这一规定,该家长表示相当不解。“我查了下《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里面有规定称,基础教育(包括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前。”该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这一做法会让家长的负担增加,违反了规定,希望教育部门能够予以监管。
南海区教育部门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后回复称,该幼儿园此前一直都是按月度收取费用。不过,幼儿园方面解释称,接到一些幼儿家长反映:家长每次交费都要在银行排队,很浪费时间,又值春节将至,工作及家事更多,希望园方能减少交托费的次数,以节省家长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推出了不同收费周期的举措,初衷是方便家长,两个月缴费是以自愿为原则。”园方解释,减少收费次数仅针对有需求的家长,不是统一要求,平时收费仍可以按月收费。“可能是我们没有向家长做好细致的解释沟通,对此,我们深表歉意。”该幼儿园向家长致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