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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幼儿园内伤获赔九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20

  法院认为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天法宣)幼儿园小朋友吃饭时突然摔倒,直到放学时老师才告诉家长。得知女儿被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后,家长怒告幼儿园。天河区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到义务,判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费7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去年3月16日,5岁半的小语(化名)在天河区某幼儿园内摔倒,后经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住院17天。小语的家长称,小语在午餐时间排队端汤时,由于天气潮湿,幼儿园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导致小语摔倒受伤。事后,幼儿园没有即时告知家长,一直到下午5时多,小语的父亲去接女儿时,才听说孩子受伤的事。小语的家长认为,是幼儿园管理不善,才导致孩子受伤,因此要求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费7224元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幼儿园庭上辩称,当天午餐时,老师已经把小语的汤放在她的桌子上,小语站起来喝汤,再坐下去时自己将板凳坐翻摔倒。“这完全是一个意外事件”。幼儿园称,老师无法预见这种事情,将小语扶起来后也没发现她有外伤,所以到放学时才告知家长。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认为己方没有过错缺乏事实依据。该幼儿园在组织学生午餐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东学前教育网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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