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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儿在幼儿园午睡死亡 园方担责9成赔4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165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农艺)上午将孩子送进幼儿园,下午却突然接到孩子死讯,家长为此向幼儿园索赔56万多元,而幼儿园则认为家长隐瞒了孩子的病史。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
 “3岁幼儿在幼儿园午睡死亡案”一审判决
 
父母担责10% 幼儿园赔40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农艺)上午将孩子送进幼儿园,下午却突然接到孩子死讯,家长为此向幼儿园索赔56万多元,而幼儿园则认为家长隐瞒了孩子的病史。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近日判令幼儿园担责90%。10月17日记者获悉,该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去年12月25日上午,邱先生将3岁儿子小意(化名)送到李某私营的幼儿园,下午突然接到园长李某电话,称小意已昏迷,正在医院抢救。邱先生夫妇赶到医院,见儿子手脚已有些冰凉。医生说“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抢救”,但一个多小时后,医生表示已无力回天,孩子在送到医院前已停止了呼吸。
 
夫妻俩报警后得知,小意当天上午曾在幼儿园内摔了一跤,但幼儿园未作任何处理,直到小意午睡后一直未醒,幼儿园才急忙送医。
 
当天晚上8时,法医在医院对小意进行尸检,尸检报告认为,小意右额有一直径为3.5厘米的头皮血肿,局部头皮下瘀血,未触及明确颅骨骨折征象……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建议对尸体进行解剖等进一步检验。邱先生夫妇认为,尸检费用不应由他们出,而未进行尸体解剖,医院将小意的尸体一直冷冻保存至今。
 
邱先生夫妇认为,该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非法开办,且未尽到谨慎注意及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今年1月,他们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刘某(两人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管理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46万多元,另加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李某的代理人辩称,小意的死亡与办园程序无关,李某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申办手续,才开始试业。小意父母在填写《新生入园登记表》时,明知小意出生后7日内患有颅内出血疾病,但却故意隐瞒,将小意冒充健康幼儿送入园,事后又拒绝尸检。同时,医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称小意在入院前就死亡不是事实。由此请求法院驳回邱先生夫妇的诉求。
 
作为第三人的医院出庭辩称,医院收治急诊病人后,尽到了必要的抢救,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因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责任,其认为小意的死亡与患有颅内出血疾病有关,但在审理过程中,两人又拒绝申请对尸体解剖鉴定,对小意的死因无法查清,故两人举证不能,法院不予采信。两人主张的医院有责,是属于医疗责任关系,可另行起诉。
 
邱先生夫妇在没有进一步了解该幼儿园的教育环境、条件及资质的情况下,草率将小意送进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法院酌定邱先生夫妇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其余90%的损失由李某、刘某共同赔偿。8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刘某向邱先生夫妇支付死亡赔偿金33.9万多元;赔偿丧葬费1.5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过,10月17日记者了解到,李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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