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时4龄童受伤
2011年12月16日下午,喜洋洋(化名)幼儿园组织4岁的小朋友冬冬所在的班上体育课,为幼儿拍照制作成长档案。冬冬在跨栏时摔伤了右手。后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冬冬的父母介绍,幼儿园组织上课活动的内容难度高、危险性大,不适合4岁幼儿。活动要求幼童一次性越过三个障碍:蹦床、钻山洞、跨栏,整套动作要求幼儿身体快速变换“上—下—上”的姿势,难度系数与危险系数都较高。而在事发时,幼儿园的一名教师手持相机离冬冬很远,未做好预防跳跃摔倒的措施,另两名教师则在距离冬冬很远的地方照顾排队的其他幼儿。幼儿园教师在上课过程中疏于照顾,才导致冬冬受伤。因在赔偿问题上与幼儿园谈不拢,2013年2月26日,冬冬的父母向荔湾法院起诉,向幼儿园索赔人身损害经济损失90646元。
幼儿园被判赔6万
荔湾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举证证明其是合法办学机构,已提供了合格的学习锻练场地,且有合资格的教师在场组织儿童进行符合教育机构规定的活动,故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以承担八成责任为宜。该法院认定冬冬的经济损失为76627.26元,由幼儿园负责赔偿其中的80%即61301.8元,扣除已垫付的19607.26元,还应赔偿41694.54元。同时,幼儿园还须支付冬冬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判决后,冬冬一方和幼儿园均不服,分别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冬冬年仅4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的环境和游戏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认知能力,身体协调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幼儿园组织的游戏活动来看,游戏的目的并非为了让幼儿锻炼身体,而是为了拍照,因此老师在游戏过程中主要工作放在拍照上,而非组织幼儿活动和保护幼儿的安全。其次,游戏共设3个障碍,且这些障碍对于只有4周岁的幼儿而言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老师虽然在游戏前给幼儿讲解了游戏规则和示范动作,但未能预见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并做好充分的防护措施,对造成冬冬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鉴于冬冬倒地受伤亦有其个人的原因,考虑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冠南 胡钰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