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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幼儿园午睡后莫名猝死 园方称不推卸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135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 念新洪 实习记者 刘艳琴)9月11日,有网友在金碧坊论坛发帖,称9日下午一名男童在昆明湖畔之梦柏宁格幼儿园内死亡,现在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已被封闭。
 
被封堵的校门.
 校门外的花圈与横幅.

云南网讯 (记者 彭锡 念新洪 实习记者 刘艳琴)9月11日,有网友在金碧坊论坛发帖,称9日下午一名男童在昆明湖畔之梦柏宁格幼儿园内死亡,现在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已被封闭。对此,记者采访了男童家属与幼儿园方面。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  家属:孩子莫名死亡 园方不给说法  记者于11日下午赶到现场后看到,柏宁格幼儿园校门紧闭,门口摆放了花圈、孩子生前照片、横幅等物品,有几位家属在路旁守着。一听是记者询问情况,李先生表示,自己3岁的儿子小航9日在幼儿园内莫名死亡,园方法人10日晚答复称“校方在此事的处理上已尽到了责任”,让他们非常难以接受,所以采取这样的途径,来讨个说法。  李先生告诉记者,儿子小航3岁零2个月,今年8月26日刚入园就读,9月9日上午送园的时候并无任何异常, 14时接到老师电话说小孩身体不适, 5分钟赶到后却看到小航嘴唇发青地躺在床上,校医告知已没有了心跳。  李先生称,虽然校医说没有了心跳,但自己还是不愿意放弃救小航,就准备开车去附近的昆明市新儿童医院,但校方说已经联系了120,让等急救车。最终等急救车送小孩进医院后,被告知已死亡。  “老师说他中午的时候还吃了两碗饭”、“值班老师说1:40发现小孩有些不对劲”、“校医说过可能是缺氧”……对于儿子的死亡,李先生知道的只是从老师和校医那里听到的几个零星的片段。  “从进幼儿园到他死亡,到底发生了什么?”李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多次要求看监控,想了解小航死亡的细节和原因,但都被拒绝。  李先生的姐姐告诉记者,10日下午园方法人表示,“他们已经尽到了责任。”  对于园方的说法,家属们表示无法接受,“他们这么说就是表示幼儿园没责任,那么小孩在学校,他们为什么没有好好照顾?为什么不在小孩有心跳的时候及时通知家长?”  家属还告诉记者,幼儿园现已发出通知,所有学生停课3天。  园方:不会推卸责任 但希望查清死因并理性解决  11日晚,记者就家长的说法向园方进行了求证。  对此,柏宁格幼儿园总园长李向琳表示,幼儿园每天都会进行晨检,小航来幼儿园接受检查时的确很健康,只有一点咳嗽,还带了中药和中药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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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被挖眼男童抵深圳装眼 |  河北一女童被恶犬咬死  “我们的老师按照家长的要求,在9点半给孩子服了一副药,并在中午睡前又给孩子喂了一次药。” 李向琳表示,“但是在午睡后,值班老师在中午1点45分左右发现小航嘴唇发紫,脸色苍白,于是第一时间向园领导进行了汇报,并通知园内医生进行施救。同时,老师也马上通知了孩子父亲以及拨打120并报警。”  “在园方医生施救的过程中,孩子父亲也在现场。应该说,我们的医生与老师都尽到了责任,事后我们也给家长看了我们医生以及老师的资质证书。”李向琳说,“孩子走了,我们也很伤心。而且孩子在幼儿园内死亡,幼儿园无论如何都有责任,我们不会去推卸责任,会尽力配合孩子家属解决问题。”  李向琳表示,现在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但无论怎样,园方肯定会向孩子家长进行必要的赔偿,但是她希望先通过权威机构查清孩子的死因,通过正常途径与手续进行责任认定。“比如通过权威机构的尸检确定孩子的死亡原因,但是当初同意的家长在家属来了之后就说不同意了,因为他们的民俗认定不能这样做。”  “现在家属要求要么赔他们的孩子,要么赔偿300万到500万。”李向琳表示,“家属失去了孩子的这个心情我们能理解,他们围堵幼儿园这样的行为我也能理解,但是我们还是觉得应该通过一个正常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园内还有200多名孩子。为了不影响这些孩子们,我们决定先停课放假。至于什么时候复课,我们也不知道。”  对于家长要求看监控的问题,李向琳也进行了回应。“我们幼儿园园外有监控,但是园内没有。目前,警方已经在调查取证,也封存了孩子所吃的药品。”  “现在孩子没了,家长以及我们幼儿园的老师都很难过,但是我们也希望双方都能够冷静客观的来面对,理性解决问题。”李向琳最后表示。  律师:应查明死因 让校方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肖玲。肖玲建议,应尽快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如果校方未找到小孩死亡原因,只要小孩在校,园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找到小孩死亡原因,那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责任,校方需承担监督过失补充责任。”  肖律师补充说,当前校方的责任为过错责任,需承担医疗费用;此外校方应寻找原因并有责任报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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