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伤,幼儿园不愿担责
4岁的小雨在南京栖霞区一家幼儿园上学。去年10月的一天,小雨来到了幼儿园,课前来到幼儿园楼顶的活动场所玩耍,玩起了滚轮胎的游戏,老师看到孩子们玩得高兴,也就没有太关注小雨。当老师再次注意到小雨时,孩子已经摔倒了。老师赶紧把小雨送到了医院,经诊断是手臂骨折,医院立刻进行了切开复位手术,幼儿园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两个月后,小雨再次入院二次手术,家人又支付了医疗费3400多元。
小雨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父母不在场不能监护,所以幼儿园应承担所有责任;而园方则认为自己支付了第一次医疗费用是人情,并不是自己真的有过失。
小雨父母见协商不成,便将园方告至法院索赔第二笔费用,而园方也当即反诉,要求小雨父母返还第一次医疗费用。园方举动激化了矛盾,小雨的父母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园方赔偿各项损失1万5千多元。
一审法院判幼儿园承担全责
由于幼儿园的监控摄像头没有拍下小雨摔倒的具体细节,不能全面了解幼儿园在活动现场配备的老师、保育员等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现场管理人员对孩子活动情况的关注程度,幼儿园就没法证明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履行了现场管理的责任,不能证明孩子摔倒是无法预料的意外造成的。幼儿园所讲的孩子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医院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仅仅证明幼儿园履行了事后的救治义务,不能证明幼儿园尽到了全部义务。因幼儿园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责任,所以法院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推定幼儿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幼儿园表示不能接受,随即提起上诉:一个老师不能只看一个孩子,即便是只看一个孩子也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另外,园方也表示他们已尽到全部义务,孩子一受伤就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费用。中院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幼儿园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
法官点评>>>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害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是通过学校日常履行法律赋予的教育、管理职责来实现的。
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体现在法律免除幼儿家长的举证义务,首先推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只有这些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已按照法规和教育部门要求,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损害是由于无法预料的意外造成的,才可以免除责任。在一审中,法院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由于监控未捕捉到孩子摔倒的画面,幼儿园不能提供自己尽职的证据,故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