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衡南县栗江镇白石村办了一个幼儿园,共有28名儿童就学,刘某驾驶自己的湘D2A961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校车早晚接送儿童上下学。
2013年3月26日9:00,刘某驾驶核载人数为8人的湘D2A961小型普通客车搭乘10名儿童,由衡南县栗江镇白石村往衡南县车江镇方向行驶,行至白石村贺家组叉路口时,未避让直行的湘D26140中型自卸货车,两车相撞造成刘某车上的乘坐人4岁儿童滔滔受伤,刘某立即将滔滔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滔滔伤重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湘D26140货车司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滔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刘某、王某与滔滔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了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不予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考虑到刘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刘某作构罪不起诉处理。(通讯员 龙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