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摔致9级伤残
据了解,5岁的小隆一天在幼儿园内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踝上骨折,不得不住院,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后经鉴定,小隆的损伤已构成9级伤残。小隆的父母遂起诉该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隆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
该幼儿园答辩称小隆受伤是在上厕所的时候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小隆尚未满10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幼儿园校园范围内尚未放学时上厕所不慎摔倒受伤,被告对于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无法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