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隆是市区某幼儿园的学生,有一天下午快放学的时候,小隆在幼儿园内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踝上骨折,并在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后经鉴定,小隆的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小隆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遂代理小隆起诉该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隆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
该幼儿园答辩称小隆受伤是在其上厕所的时候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无关;小隆已有5岁,上厕所这样简单的事情无需园方工作人员跟随照料,对于小隆所受伤害,被告并无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隆尚未满10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幼儿园校园范围内尚未放学时上厕所不慎摔倒受伤,被告对于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无法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