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雲區一名5歲幼女受傷疑遭猥褻,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索賠30萬﹔在無証據証實幼兒園教師猥褻幼女的情況下,面對情緒過激的家長,白雲法院引入心理干預機制,成功審結這宗教育機構侵權糾紛案,判決幼兒園賠償原告4萬元,促使原被告雙方服判息訴。
幼女受傷家長索賠
5歲的小朋(化名)是白雲區某幼兒園小二班學生。2012年4月1日上午,小朋父母帶女兒到幼兒園,以小朋在幼兒園學習期間陰道受傷、懷疑被幼兒園教師猥褻為由與幼兒園交涉,但幼兒園予以否認,雙方發生爭執。
報警后,小朋被送往醫院,診斷為會陰小陰唇損傷。4月10日,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作出法醫鑒定,原告的損傷符合鈍性外力所致,屬輕微傷,處女膜完整。5月19日,小朋因情緒不正常,經常哭鬧,不願上幼兒園,后到心理醫院門診治療,診\斷為“心因性反應”。不過,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無証據証實幼兒園的教師猥褻原告。
小朋父母多次到教育局反映情況,問題未能得到解決,便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幼兒園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損失共計306926.5元。
心理干預穩定家屬情緒
審理期間,經辦法官發現小朋母親時常哭泣,情緒激動,不時有過激言論,流露出自殺念頭,於是啟動心理干預機制,安排其到心理醫院進行心理輔導。心理咨詢檔案記載,小朋母親持續處於高應激狀態,有進一步加重的可能﹔時而憤怒、歇斯底裡地表達,時而轉為情緒低落、消極悲觀,心理評估為“中至重度抑郁”。
鑒於本案案情特殊、敏感,白雲法院合議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經辦法官多次聽取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特別對於小朋母親的電話,經辦法官認真傾聽,悉心安慰,耐心向其解釋法律法規,並多次與其代理律師溝通,讓其協助做好小朋母親的疏導工作。法官還走訪區教育局、當地街道、村、鎮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緩和了原告家屬的激動情緒。
推定幼兒園有過錯責任
經辦法官告訴記者,在分析了當事人陳述、書証及視聽資料等証據,法官認為証據之間能相互印証,已形成完整的証據鏈,運用証據的概然性推定原告在幼兒園學習期間受傷。同時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幼兒園不能舉証証實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幼兒園對原告的損害存在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86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