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夫妇起诉称,2010年12月,由于孩子身体不适、咳嗽,夫妇俩一大早便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入院时,孩子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流畅,情况并不危急,被门诊诊断为肺炎。然而当天下午,孩子病情急剧恶化,医院却贻误治疗时机,在转院过程中,孩子出现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王先生夫妇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妥当治疗措施来救治孩子,存在消极怠诊、误诊、贻误治疗时机等行为,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被告医院则答辩称,医院积极抢救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孩子已生病十多天,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最后才来该院。在该院治疗数小时后,患儿病情加剧,需要转院,但其他医院均已满床,在联系急救车进行转院途中,孩子心跳呼吸骤停。
医院认为,诊疗行为无过错,而是病情发展太快,患儿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与该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儿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为患儿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转院的过失,该过失在其死亡结果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20%左右。最终酌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返还医疗费、赔偿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案件宣判后,王先生夫妇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