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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接送幼儿校车须有“校车”标示 并在教育部门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2  浏览次数:232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针对目前海南部分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无人接送的情况,海南省教育厅27日下发通知要求,海南各幼儿园要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确保幼儿上下学安全。对于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校车,应有“校车”标示,并须在教育部门备案。
 针对目前海南部分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无人接送的情况,海南省教育厅27日下发通知要求,海南各幼儿园要与家长签订接送协议确保幼儿上下学安全。对于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校车,应有“校车”标示,并须在教育部门备案。
 
    幼儿园与家长签订接送幼儿协议 确保幼儿安全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建立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责任制,具体落实到岗和明确到人,把幼儿安全工作放在幼儿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
 
    与此同时,幼儿园与家长要签订关于接送方面的协议,包括幼儿接送的固定地点、固定接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接送人)、接送时间段、如何交接等,妥善做好幼儿上下学的接送安排。
 
    在接送幼儿的校车,须经当地教育局和交巡警大队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喷涂“校车”标志,以便交巡警在道路执法中予以识别。
 
    海南省教育厅要求校车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校车”标识。检验不合格的,撤销“校车”资格。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一年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驾驶人员应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在教育部门备案后,才能准许用于接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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