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石笕乡石笕村李某夫妇2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在玩耍时不幸溺死在盛满积水的农村宅院水池中,悲痛之余,李某夫妇把水池户主告上庭。近日,缙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家长应自负主责,水池户主未尽水池安全防护管理责任,也应承担9%的责任。
去年8月29日中午时分,李某带着小明去村里玩,在村道上见有人打牌就停下来与人闲聊,放任小明自己在边上玩耍。等李某回过神来时才发现小明不见了,就立即开始寻找。
李某及其家人到被告方某家询问是否见过其孩子,方某表示没有看到过。后来,同村的谭某到方某家时,发现有个小孩在方某家水池里溺水,后经全力抢救无效,孩子于当日死亡,经证实正是李某的儿子小明。
李某夫妇找到了水池户主方某,要其为此担责。但方某觉得很冤,认为水池就在自家宅院里,又不是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是小明父亲自己观看他人打牌,疏于照看身边的儿子才发生了悲剧。
去年10月,李某夫妇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承担主要责任,向其索赔16万元。
近日,缙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李某夫妇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2岁的小明长时间脱离大人的监护,来到方某宅院的水池玩耍,掉进水池溺水死亡,应自担主责。
而方某宅院相对开放,水池四周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容易吸引小孩在此玩水,应该预见小孩不慎跌落可能溺水的安全隐患,方某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警示,应担次责。
缙云法院最终判决方某承担9%的责任,即赔偿合计2.8万元人民币。
记者肖堂峰通讯员谢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