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生性活泼好动,在学习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追逐打闹等情况。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应尽最大可能照顾、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日前福安法院就审理一起幼儿园生命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郑是被告福安市某幼儿园学生,2012年2月1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幼儿园老师将盛鱼丸汤的水桶端到教室中准备分鱼丸汤给学生就餐,小郑因被其他小朋友推挤,致其臀部坐到盛放鱼丸汤水桶中,造成会阴部、双下肢及臀部被烫伤。当时,小郑被抱往当地诊所进行简单诊治,后于2012年2月23日转到福安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郑伤情为全身多处烫伤伴感染、中度烧伤等。治愈后,小郑于2012年4月16日出院,住院53天。
本案审理中,最大的争议是学校是否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原告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公民身体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被告学生,被告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幼儿园集体午餐时,因幼儿园学生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老师将鱼丸汤水桶端到教室时,应充分考虑到鱼丸汤水桶放置地方是否安全,而被告将鱼丸汤水桶放置在教室中间低处,导致原告被其他学生推挤后跌坐到鱼丸汤水桶中,其行为被告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福安市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60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