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圈免费微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热点关注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深化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3个配套文件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953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为确保《广州市深化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制约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市教育局
         为确保《广州市深化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制约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市教育局在前期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拟了《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并会同市物价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详见附件)。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要求,就上述3个配套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271019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登陆广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gzedu.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教育局或市物价局反馈。对提出的意见,请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请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做进一步联系和沟通

3个配套文件的意见,请邮寄至越秀区西湖路83号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邮编:510030),传真至020-22083630电子邮件发至gzjjc@163.com

其中,对《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意见,也可邮寄至越秀区越秀北路3111805室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传真至020-83228810,电子邮件发至gzwj86@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3.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一二年七月十


 

附件1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为按时完成《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号)目标任务,特制定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的基本特征和类型

公办幼儿园是指各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教育部门办园、其他机关办园、事业单位办园、国有企业办园、集体办园和部队办园。

二、公办幼儿园的资格条件

公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资质上,属于非民办幼儿园。如果在民政部门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在教育部门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属于公办幼儿园。

(二)在收费上,按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

(三)在编制上,对明确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需按照省关于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其配备公办教师编制;属集体办园的,由同级教育部门选派公办骨干教师进行支教。具体操作管理由区(县级市)统筹安排。

(四)在投入上,公办幼儿园需有一定额度的政府财政投入。

以上标准中的公办教师编制政府财政投入,不包括编制部门未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

符合以上第一大点和第二大点(一)、(二)小点要求的幼儿园,在获得本级教育部门认证后,可到本级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件2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现就做好我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区、县负责,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开进行。

(二)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不足3周岁的幼儿原则上入读托儿所或幼儿园附设的托儿部(班)。

(三)教育部门办园、机关办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其招生应首先满足学前三年本地户籍人口适龄幼儿入园,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举办托儿部(班)。

(四)幼儿入园坚持免试入园的原则,不得进行测试。

(五)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公办幼儿园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学位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

二、招生方式

(一)教育部门、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 ,其中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第二大点第(二)点的方式进行。

1.招生对象:根据学前教育实行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的管理体制,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本区户籍适龄幼儿。市属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招生的对象为本市户籍适龄幼儿。

2.招生比例:2013年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的比例为70%2014年达到80%,以后逐步增加直至2016年不低于90%。广州市公安局机关幼儿园的招生名额在满足本局直属单位民警员工子女入园需求后,剩余名额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招生。

3.招生办法: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办园招生名额,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具体制订,并组织实施。市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的招生名额,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幼儿园举办单位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并组织实施。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录取名额,在指定期限内,由幼儿家长持报名参与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身份证、户口薄予以确认,名额不得转让。

(二)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剩余学位应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剩余学位应参照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的举办部门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镇(街)、村集体办幼儿园,应参照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拿出一定比例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的原则,尽量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幼儿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等由幼儿园的举办部门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招生工作安排

(一)幼儿园报名时间为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至星期日。各幼儿园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确定。

(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儿童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招生计划。坚持招生公示制度,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本园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新生年龄、招生人数和班数、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

(三)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报名前一个月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本区域招生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有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名称、招生范围、人数等。向社会公布本区教育部门办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方案、流程、及录取确认程序等相关信息。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招生结果通过网页予以公布。

(四)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

(五)取得学位安排资格的幼儿在收到《入园体检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医院进行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后,幼儿园将发出《新生录取通知》。除此之外,严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各种考试或测查。

(六)新生入园后,幼儿园要做好新生在园学籍登记工作。

四、招生工作要求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做好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满足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时将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传达到幼儿园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与监督。统筹本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幼儿园资源实际,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合理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规模和人数,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取幼儿。

(二)指导幼儿园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积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

(五)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1311起实施。

 

 

 


 

附件3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至今已执行12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该收费标准已严重滞后。我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的托幼收费标准最高是270/·生,最低仅是130/·生,与目前公办学前教育成本严重不符。据调查,我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平均约1400/·生,远高于现在执行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为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市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的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单位:元/月·生)

         等级

     标准

类型

省一级

市一级

区一级

未评估

全日制幼儿园

1050

729

527

405

寄宿制幼儿园

1575

1094

791

608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各级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三、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可按月预收,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每生每天5元,按照实际托管幼儿的天数收取。

(三)校车费。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四、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每学期期末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一)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按实收取生活用品费。

(二)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三)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五、各区、县级市所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与保教类型在不超过市属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六、幼儿园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

七、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八、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201291日起,按照老生(即2011年秋季以前入园的幼儿)老政策,新生(即2012年秋季及以后入园的幼儿)新政策执行。

九、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十、为了防止民办幼儿园跟风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并定期公开办园成本。

十一、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广东小雅教育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有害短信息举报 | 学前教育·幼教亲子社区
友情提示:本站所有信息来源于网络或教育专业书刊,我们不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不能替代育儿专家的意见。
如有引用或转载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站。
中幼网(东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7 www.gdyjw.cn All Rights Reserved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群:110666502 QQ群:3638286

网络110 东莞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网络110 公共信息安
全网络监察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无线互联网
业自律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