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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幼儿园不得另收特色教育费 9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5  浏览次数:1011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记者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9日至5月16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实施细则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记者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9日至5月16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实施细则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据记者了解,《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下统称“幼儿园”)。

  《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其办园资质年检时给予“不合格”结论,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不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发放结算单或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幼儿园不得另行收取特色教育费

  《细则》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及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可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入园后退转园学生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退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退,伙食费按日退,其他费用退费由家长和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幼儿实际在园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保教费按50%比例减免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减免学费制度,按《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减免保教费、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

  公办幼儿园免除适龄在园孤儿、残疾幼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按照50%比例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幼儿入园、入托的经济困难。

  流动人口的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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