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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5  浏览次数:4724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从权利主体(保护对象)的角度看,《纲要》不仅突出了对儿童整体权益的保护,而且还根据不同类型儿童以及儿童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尤其是突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保护,体现出儿童权利保护的平等性。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儿童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笔者拟从法律的角度,结合《纲要》的内容和特点,就中国儿童发展中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谈点看法。

《纲要》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儿童优先”原则为基础,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对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着重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方面全面阐述和规范了儿童发展与保护的辩证关系。这四个方面是儿童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前提和条件,涉及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权利保护体系,从而呈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型的特点。其具体表现在:从权利资源与义务资源的配置看,《纲要》自始至终体现着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即在个体权利本位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全球利益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深化了人权理论。《纲要》从前言到总目标、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再到组织与实施,最后到监测与评估,均突出和强调儿童的权利与保护,同时规定其他主体为保证儿童权利的享有而应该履行的义务,真正体现了儿童优先的原则。

从义务主体(保护主体)的角度看,儿童权利的保护可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与此相适应,履行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又分为家长、学校和教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这些义务主体不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特定的保护义务,而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型的防护体系和网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安全、洁净的氛围和空间。

从权利主体(保护对象)的角度看,《纲要》不仅突出了对儿童整体权益的保护,而且还根据不同类型儿童以及儿童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尤其是突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保护,体现出儿童权利保护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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