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妇联获悉,黑龙江省政府将出台《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为《规划》)。
《规划》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目标。
相比过去,新《规划》更重视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等问题,0-3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黑龙江省内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要求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应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拟办分园或依托村小学办附属园。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规划》指出,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创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为公办幼儿园核定事业编制,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幼教师资队伍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