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由于此前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应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存在较大分歧,此次审议的草案去掉了该项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论证。
此前的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赞成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需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震慑遏制,不能因为取证困难而放弃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
来自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的反对意见认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并不是靠刑法能够改变的,而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胎儿性别鉴定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此种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查明,更为重要的是医生是否构成犯罪却取决于孕妇自己是否堕胎,于法理、情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