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圈免费微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7  浏览次数:390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发布我的幼儿园新闻信息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规鉴定胎儿暂不入刑律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由于此前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应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存在较大分歧,此次审议的草案去掉了该项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论证。

此前的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赞成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需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震慑遏制,不能因为取证困难而放弃对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罚。

来自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的反对意见认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并不是靠刑法能够改变的,而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胎儿性别鉴定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此种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查明,更为重要的是医生是否构成犯罪却取决于孕妇自己是否堕胎,于法理、情理不通。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广东小雅教育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有害短信息举报 | 学前教育·幼教亲子社区
友情提示:本站所有信息来源于网络或教育专业书刊,我们不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不能替代育儿专家的意见。
如有引用或转载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站。
中幼网(东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7 www.gdyjw.cn All Rights Reserved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群:110666502 QQ群:3638286

网络110 东莞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网络110 公共信息安
全网络监察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无线互联网
业自律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