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范围内对学前班下“禁制令”
据了解,全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以政府提供基本幼儿教育服务为核心、以公办园为骨干和示范,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70%以上。乡镇、社区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70%以上。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每个乡镇、街道(社区)都办一所公办中心托幼机构。从今年起,城市教育附加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高中阶段的地区不低于30%.为使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全省范围内将对学前班下“禁制令”,要求逐步取消学前班。具体是:城区、县城镇、乡镇中心托幼机构所在地及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需要的农村,不再举办学前班;托幼机构数量不足的边远地区,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可由乡镇中心托幼机构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
不得擅自变更公办幼儿园性质
针对目前有的地区幼儿园密集建设,有的地区幼儿园不足的不合理分布格局,《意见》要求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建设,须按每万人口400名幼儿规划建设一所15个班规模的托幼机构。
而此前省内部分地区有公办幼儿园被“变卖”导致幼儿园办园质量不保证的情况,《意见》重申“不得擅自变更公办托幼机构举办者和资产性质、用途”,不得将公办托幼机构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处置、分配托幼机构收入和盈余。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停、并、转,以出售、拍卖或变相出售公办托幼机构,已出售的要按国家文件规定限期收回。
据介绍,我省将继续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即使对社区托幼机构,也同样禁止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凡享受国家减免地价等优惠政策建设的配套托幼机构产权,一律归县(区)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八十年代以来建造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凡未经规划、教育等部门同意擅自将托幼园所用房移作它用,一律无条件予以纠正,部分不适宜使用的配套托幼园所用房,若要改变功能,须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县(区)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禁收“兴趣班学费”等外加费用
怎样报读幼儿园?幼儿园怎样收费?针对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学前教育“热点”,《意见》对幼儿园收费作出了规范要求,规定托幼机构,凭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托幼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据介绍,托幼机构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当地物价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公办托幼机构和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民办托幼机构,则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凡有国有资产参与的民办托幼机构,其收费标准应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同级公办托幼机构的标准。
《意见》指出,严禁托幼机构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严格控制竞赛、评奖活动。要选用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审定或推荐的教材和教学软件,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非法出版物。
农村幼师要与小学教师“同酬”
广东省6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但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却停滞不前。《意见》提出,要把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实现小康和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建设相结合。2007年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2 010年达到70%以上。因此,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每个乡镇要办好一所以上公办乡镇中心托幼机构。
由于目前部分农村地区的幼儿教师福利及地位并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造成了优秀幼儿教师人才流失,幼儿教师队伍参差不齐的状况。为此,《意见》提出,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教师纳入教师系列,与公办教师一样享有聘任权和职称评定权;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和收入增长机制,幼儿教师工资标准应达到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
同时,农村的学前教育将以政府投入为主,广东省将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