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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秋季新生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14  来源:东南网   作者: 陈丽娟  浏览次数:685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东南网-海峡都市报6月20日讯(记者 陈丽娟) 今年秋季开始,洛江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一轮标准,其中,普通公办幼儿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6月20日讯(记者 陈丽娟) 今年秋季开始,洛江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一轮标准,其中,普通公办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为180元。记者从洛江区政府获悉,新标准从今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今年秋季前入园的收费维持不变。

具体调整方案为:公办幼儿园方面,市级示范幼儿园:简托(指不寄午膳的,下同)为170元/生·月,日托(指寄午膳的,下同)为220元/生·月;区级示范幼儿园:简托为150元/生·月,日托为200元/生·月;普通幼儿园:简托为130元/生·月,日托为180元/生·月;小学附设学前班:简托为120元/生·月,日托为150元/生·月。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洛江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但须报洛江区物价局备案,并公示收费标准。

洛江区政府要求,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有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对贫困家庭幼儿,在缴交保育教育费有困难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提供证明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免。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即: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2元/生·天,区级示范性幼儿园10元/生·天;普通幼儿园8元/生·天,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伙食费方面,采取按月收取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支教费、捐助费(含实物捐助)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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