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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幼儿园不得“进驻”居民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13  浏览次数:408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面对公办幼儿园的一位难求,不少家长对民办幼儿园仍心存芥蒂:民办园的场地是否合乎要求?教学如何?幼儿安全怎样保证?即将于

 面对“公办幼儿园”的“一位难求”,不少家长对“民办幼儿园”仍心存芥蒂:民办园的场地是否合乎要求?教学如何?幼儿安全怎样保证?即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给出了详细具体的“答案”。
  
  根据《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不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学场所的,应当使用居民楼一楼,且应提供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证明。
  
  同时,“民办园”应当按照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选择适宜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培养良好的品德行为和生活、卫生习惯。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严禁对幼儿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此外,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规定,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置卫生室和保健室,配备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和伤害事故。严禁使用货用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各种非法载人运输工具接送幼儿。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应定期严格进行司机教育培训和车辆检验,杜绝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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