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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发文: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支教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593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教育部网站21日公布了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

  教育部网站21日公布了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意见》规定将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意见》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
  
  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链接: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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