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积极采取措施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整个教育事业相比,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山东出台的这一标准对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设置规划、规模、建设用地、园舍建设、设施配备、教职工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基本办园条件是指山东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该标准规定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和家长接送,远离各种污染源、地震危险地段及高层建筑阴影区等,避免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该标准要求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要求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适量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并应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志和意外事故紧急通道。同时要求厉行节约,避免资源浪费,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