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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6  浏览次数:404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
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系,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珠海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2011年前,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其中城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9%,农村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全市4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一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各镇至少拥有1所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规范化中心幼儿园。
(二)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到2011年,城市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90%,农村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受训率达到80%,基本形成0-6岁学前教育体系。积极发动社会力量举办等级幼儿园,加快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积极扶持残疾幼儿教育,提高残疾幼儿随班就读的比例。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学前教育经费预算,保证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每年可从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新上等级幼儿园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奖励标准如下: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奖励10万元,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支付。
(六)要建立入园救助制度,对本市的低保家庭幼儿实行入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七)区级政府应依据城镇规划和人口分布,对辖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划与国土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加快乡镇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化幼儿园的建设,原则上600户以上的村要建成1所农村规范幼儿园。中小学校撤并后空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八)举办幼儿园的用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幼儿园用地标准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但土地不得抵押、不能转让、不能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力时,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兴建幼儿园,政府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幼儿园,可按照土地和房屋产权与办学功能分离的方式办学。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按公办中小学标准收缴。
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十)建立和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十三)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协同教育部门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公布幼儿教师及保育员工资指导线,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教育机构教师和保育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交通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四、规范监督管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统筹规划。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经珠海市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查。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议和审查意见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核举办者资格、资金来源、用地规模、设置标准等,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收社会监督,保证新举办的幼儿园符合有关标准。城市(含城镇)幼儿园要按《珠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设立,农村幼儿园按各区制定的设置标准设立。
(十八)实行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登记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托幼园所要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十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年度检查评估方案,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幼儿园,审批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十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儿童进行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和各项活动之中,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划拨专项经费对园长和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到2011年全市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70%。
(二十三)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禁止学前教育机构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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