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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10  浏览次数:402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在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也将印发。现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5月27日省政府召开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是要学习领会好《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张武扬副秘书长、程艺厅长、金燕副厅长的讲话,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地要按照会议要求,制定贯彻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和办法,提出严格的具体详细的工作要求,做到有章可循,执行有力。各地要根据我厅开展专项行动的部署,认真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本地的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制定的工作意见和方案要符合省统一要求,同时结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保证工作不走样、不空泛。
        三、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逐条对照《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要求,研究治理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努力在近期内使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使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和环境得到较大的好转。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解决。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和近期的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相关方面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都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对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举报。省教育厅的举报电话是:0551-2831835,2831834,2829059。
    各地的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
    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2、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3、张武扬副秘书长在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程艺厅长在省政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6、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办学规模适度。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8、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9、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0、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加强对中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管,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三、规范教学行为
        1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12、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培训中心) 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13、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1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15、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16、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17、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四、规范收费行为
        18、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蒙氏班等。
        19、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五、规范教师行为
        20、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1、加强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22、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六、规范教材管理
        23、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24、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生印制作业选用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范围内投票确定推荐版本,在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印制作业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套,普通高中学生印制作业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招标等公开公正形式确定选用学生印制作业。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25、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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