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二级机构的管理,维护二级机构工作秩序,促进二级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二级机构(以下简称为二级机构)是专委会下设的分支机构,目前共设有十五个研究部。
第二条, 二级机构是在专委会领导下,由专家引领,以省一级幼儿园为基地,以各地优质幼儿园为核心成员,集研究、培训和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指导机构。各机构主任由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或专委会外聘专家担任,副主任主要由各地区推选优秀幼儿园正副园长担任。
第三条,各二级机构根据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围绕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每年工作计划,在主任领导下团结协作,结合实际制定各机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有专业特色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各二级机构开展活动注重专业研究,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不能从事私利活动,二级机构每年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须报专委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收费和支出须符合专委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各二级机构负责广东学前教育网网页相关内容的组织提供、上传和定期更新。如有广告等业务统一报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商讨决定,并由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机构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如一年内无组织相关活动的视同负责人自动放弃相关职务。
广东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