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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04  浏览次数:511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来源:深圳教育报日期:2009-1-19 深府[2008]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
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深圳教育报日期:2009-1-19
 
深府[2008]2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深圳下一代的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创学前教育新局面
      (一)建市28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在不断破解人口剧增、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中实现了超常规发展,整体规模基本满足全市3-6岁儿童的入学需求。但还存在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师队伍不稳定、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新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扬改革创新的特区精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开创学前教育事业新局面。
       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对促进人的发展、夯实人力资源强市基础的重要作用。优先发展教育和建设人才强国是国家战略,发展教育和人才培养都要从学前教育抓起。学前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质量直接影响义务教育质量。科学适宜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我们要以对深圳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发展学前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与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意识。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从加强民生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全局出发,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优质化、多元化需求。
       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学前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我市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的发展模式,更需要坚持公益导向。要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扶持、引导、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出发,将学前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我市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投入,优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民办为主、依托社区、多种形式发展学前教育。建立以规范化机构为基础,示范性机构为表率,机构教育与家庭教育相协调的学前教育体系。提高0-3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满足3-6岁儿童的入学需求,提供高水平的保育教育服务。坚持公益导向,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环境,规范办学行为,扶持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健康优质发展。
    三、明确责任,规范学前教育行为,依法办学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不从事与许可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要自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落实儿童利益优先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儿童个体差异,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实施体、智、德、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要加强教职工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开展教师岗位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参与社区学前教育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岗位能力。要尊重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整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二)建立市、区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完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三)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政府监管和指导服务体系。按照学前教育事业规模,健全市、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充实行政管理、教育督导、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增强力量,提高管理和指导服务水平。
      (四)整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会同市规划部门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满足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现有房屋改变用途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安全、消防、卫生疏导政策,落实房屋安全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和消防、卫生安全。规划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结合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用地和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用地、设施改变用途要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五、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一)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改革财政供给方式。市、区财政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全局的原则,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逐步扩大财政投入的受益面。
      (三)规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业务培训和社区学前儿童家长培训,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奖励优秀学前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低保家庭儿童的保教费资助和接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资助,为在园儿童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费用补偿,以及对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成部分按年度予以返还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规范专项经费的作用。
      (四)进一步扶持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燃气、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取消政府部门对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承办费等费用。已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予以退还,其他费用经审计后纳入本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六、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开展学前教育管理研究,适时制定《深圳市学前教育条例》,不断健全配套政策,完善制度体系,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化和示范性建设工程。引导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和保育教育工作,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推进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贯彻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三)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面向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大力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提高业务指导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保教质量监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办理和职称评定的有关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和保健医师的入户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从业登记制度。按照统筹组织,分类进行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教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前教育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的规定,淘汰不合格工作人员,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进一步规范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管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一律移交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招标确定承办者,并与承办者协议确定保教费收取标准,鼓励承办者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办法,规范招标和承办行为,防范办学风险。
       国土房产、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前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对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国土房地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明确产权主体,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成本结构、办学结余及合理回报比例,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七)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整顿办学秩序。
      (八)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学位供给、机构办学情况、质量监测、教育督导等信息,宣传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涉及多部门配合联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实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问责制。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意见》的行政问责对象。对于行政不作为以及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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