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9年,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将提高5个百分点,平均达到70%以上,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省、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将由1268元、975元、683元分别降低到1100元、800元、500元。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参加医疗保险人群范围,长春市规定,在长春高校的30万大学生将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而具备取得户籍条件的城乡新生儿,也将首次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使其一出生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