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作为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总结等情况。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全校(园)教师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园长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1),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三)各单位将材料送我厅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2.填报《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18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
(二)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三)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四)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五)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六、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大院内高校教师住宅楼406房,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
2.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3.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5.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O O八年六月十六日
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作为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总结等情况。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全校(园)教师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园长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1),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三)各单位将材料送我厅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2.填报《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18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
(二)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三)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四)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五)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六、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大院内高校教师住宅楼406房,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
2.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3.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5.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O O八年六月十六日
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作为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总结等情况。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全校(园)教师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园长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1),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三)各单位将材料送我厅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2.填报《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18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
(二)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三)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四)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五)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六、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大院内高校教师住宅楼406房,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
2.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3.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5.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O O八年六月十六日
省直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2008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精神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作为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根据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规定,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实际,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年度考核、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总结等情况。公开述职一般要求在全校(园)教师大会上进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中“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园长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目录表》(附件1),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材料必须在校内公示7天以上。
(三)各单位将材料送我厅之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申报材料的档案袋要相对统一、完好。用粗笔(毛笔或色笔)在档案袋左上角写上“××厅(局、单位)”,右上角写上“××学科”和编号。
2.填报《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附件2)和《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一式2份。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简称《申报表》,附件4)和《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简称《工作表》,附件5)须按我厅规定的规格印制。《申报表》统一使用A4纸印制,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工作表》统一使用A3纸单面印制并复印18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以上两份表册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工作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
(二)填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附件6)。
(三)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1000字以上。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实践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须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省外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后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
(四)报送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
(五)申报者是校(园)领导(正副校长、园长,书记)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我厅师资管理处收取材料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付清有关费用。
六、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将评审材料送达我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大院内高校教师住宅楼406房,联系电话:020-37626716、37628623),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广东省教师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
2.2008年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名册
3. 2008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
5.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
6.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广东省教育厅
二O 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