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 和广东省教育厅于2008年6月6日发出通知,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从2008年开始,全省在职在岗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教研员不再评定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原已经评审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仍有效,并等同于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省、广州、深圳、佛山中学教师高评委会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
通知详见广东省教育厅网站(见“教师队伍”之“师资管理”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