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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9  浏览次数:880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摘要]当前各地掀起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的高潮。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且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示范性幼儿园应真正

[摘要]当前各地掀起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的高潮。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且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示范性幼儿园应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等级评估 示范性幼儿园 建设标准

 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意识到学校(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弊端,逐步停止或取消了学校(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转而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部分省、市相继出台本区域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制定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的高潮,各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如火如荼,而且具有盲目跟风的特点;建设标准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甚至照搬“等级幼儿园评估方案标准”,对于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认识不清、发挥不良。

本人就此谈谈一些简单的认识:一是要弄清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二是要弄清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三是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因地制宜;四是要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评估和管理。

一、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

示范性幼儿园,顾名思义就是能对本地区其他幼儿园起示范作用的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应该从所处的社区环境出发,积极地为其他幼儿园服务,为社区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虞永平,2007)

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提法由来已久,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教育部门应负责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积极恢复和发展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主办的示范性幼儿园”。1997 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中指出,“到2000年,所有幼儿园(班)都要达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达到本省幼儿园总数的2%。”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目前已基本形成,公办、国有民办、民办、集体、私立等多种办学形式鼎足而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穷国办大教育”而存在的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一些民办、私立幼儿园、学校采用低价等手段与公办学校进行竞争,导致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第一条“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中第一款即提出:今后5年(2003年—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并且强调,“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国家很重视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更加重视示范性幼儿园的作用。国家关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目的是要利用示范性幼儿园带动全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和幼教机构要充分认识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意义,绝不能盲目追风,或者走形式,而应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绝对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

(一)现行的幼儿园等级评估制度,曾经对规范办园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于等级评估是走形式,用纳税人的钱来一味攀比规模和硬件,而一旦评上高一等级,又相应的提高收费标准,最终又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何况现今大多数的等级园均为公办,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得到,对于其他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很不公平,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得不到保障。

(二)示范性幼儿园与等级幼儿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应该成为一个共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等级幼儿园评估的区别在于:

1.等级幼儿园评估目的在于促进本园规范办园,提升办学质量;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评估目的在于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2.等级幼儿园评估原则是能上就上,符合标准晋级;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评估的原则是宁缺毋滥,由政府负责布局与规划,示范性幼儿园在本地幼儿园中只占一定比例。

3.等级幼儿园评估重在结果展示,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评估重在过程。

4.等级幼儿园评估重在达标,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与评估重在示范。

(三)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

对于示范性幼儿园的功能,13号文已经界说的非常清晰:“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有学者认为,示范性幼儿园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教示范、管理示范及引导政府投入(虞永平,2007)。示范性幼儿园应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因此,笔者认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绝对不能变成等级幼儿园评估的翻版。在办学条件的物质环境建设方面的标准可以借鉴等级幼儿园评估的标准,但是对于等级评估中已经存在的诸如指标定得过高导致执行难或者指标不切实际、不实用从而造成浪费等弊病应当予以革除;在评估标准上应该侧重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园特色以及社会影响力即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等方面,其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应居于核心地位。

三、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因地制宜

13号文对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没有确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并且规定“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目前一些省市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标准,如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从14个方面对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提出了系列具体的指导意见。

 

不难发现有的地方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或“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标准”却是照搬“等级幼儿园评估方案标准”。如果所有标准都是照搬“等级幼儿园评估方案标准”,那我们实行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制度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有的地方仍然喜欢高标准,而不是从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教育水平的实际出发,在执行过程中势必又出现等级评估中的难以操作的问题。比如说,内地欠发达地区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区就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各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应该因地制宜,而不能盲目跟风。

笔者以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评估)标准应包括五个模块:办学规模(含园舍环境、教育装备、人员配备、班级设置)、教育质量(教育活动、科研成果、师生关系、学生发展水平)、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素质、教职工成长与发展、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办学特色(含办学方向、校园文化)、社会影响(同行业示范作用、社会辐射作用、家长工作及其在家长中的口碑、社区工作及园区关系)等。而且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应有不同的目标层次,对于县、乡级示范性幼儿园就不能套用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对于省、市级的示范性幼儿园应以综合性的为主,即越是级别高的就也要突出全面的示范性;而级别低的,就可以只要求突出某个或某些方面的示范性。

各地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标准不尽相同并且提倡因地制宜,但最起码的要求是她首先应该是优质幼儿园。优质的幼儿园教育指的就是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要的教育,是“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一个优质园、示范园其自身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而幼儿园的幼儿、家长与领导班子、管理团队和全体教职员工都应该是不断发展的。其次,她同时也应该是一所特色园。不言而喻,一所没有任何办园特色的幼儿园有何资格冠以“示范性幼儿园”的美名?又怎能担当起“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的重任呢?!

四、示范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

(一)评估

13号文强调: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前述中笔者已经表明观点,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应该是宁缺毋滥,应该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评估中应该严格把好数量关和质量关,都成为示范性幼儿园,那就不成其为“示范性”了;短期突击达到物质条件标准,最多符合等级幼儿园评估条件,但是没有示范性,在社区甚至社会没有示范辐射作用,没有社会影响力,就绝对不能凑数。把示范性幼儿园当作一种更高层次的合格评选,最后的结果是示范幼儿园示而不范,甚至会影响整个示范性幼儿园制度的发展。

(二)管理

对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监督应该由示范幼儿园自我管理与政府的教育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管相结合。

1.示范幼儿园应加强自我管理,注重长远发展。

作为示范性幼儿园,首先应立足服务,立足给予,立足履行义务,应主动发挥示范作用。示范是动态的榜样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幼儿园的自我管理,促进自身不断的发展。

2.对示范幼儿园应实行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保证示范幼儿园的“含金量”。通过定期检查督导与随时突击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评议与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同行业评议、家长反馈调查等社会评估相结合的验收、复查方式,应注重保育和教育的质量,关注现实的保育教育活动,注重教职工行为背后的观念,注重教职工行为所显现的基本素养。要强调基本的物质条件建设,更要关注内涵建设和提高,对示范幼儿园的复查和评估除了关注幼儿园办园的水平和质量外,一定要关注幼儿园是否发挥了示范作用,发挥了多大的示范作用,实行优留劣汰,科学认定.对于未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园所,应该即时提出整改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不过关者,应取消其“示范性幼儿园”的称号及其相关“待遇”,确保示范幼儿园具有真正的示范性、先进性、引导性,

(三)扶植

1.对已有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在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

首先是财力上的支持:由于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政府应给予示范性幼儿园财力上的大力支持。政府划拨专门经费给示范性幼儿园用于幼儿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教科研活动和对社区的示范辐射活动。另外,由于要保证幼儿园的公益性,既要保证幼儿园加大投入用于自身发展,又不能将发展投入转嫁给幼儿家长,解决办法就是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加大投入。

其次是政策上的倾斜:在评优选先方面给予指标名额的照顾,在幼儿园管理方面给予更大的自主权。

4.扶持具有示范性的私立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幼教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幼教事业获得了大发展,在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私人等多种形式办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的发展格局。在这一新形势下,仅仅依靠公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显然是不够的,教育行政部门迫切需要“在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思想端正、管理严谨、教育质量高并且拥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笔者的理解是其中也包含民办幼儿园。一些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育质量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民办园,政府应该扶持,将其纳入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中来,在政策上、财力上予以一定的支持。这样做的本身意义深远,可以消除社会中对民办园、公办园地位不等的质疑。

3.加大对弱势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草根幼儿园(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的扶持,包括财力上的支持,以促进规范办园,提高办学质量。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是新时代的产物,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托)的困难,使务工人员安心投入工作,在当地经济建设和发展方面功不可没。毋庸讳言,外来务工者子女幼儿园存在管理水平低下、教育质量不高、办学不规范、存在很多隐患等诸多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转变观念,要加强梳理和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关门、停办、取缔。应该帮助这些幼儿园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符合该类幼儿园发展的办学思路;并扶持几所有一定影响的幼儿园,树立典范,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体系,并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弱势幼儿园的整体发展和提高。

综上所述,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宁缺毋滥,管理应动态评价,注重发展。通过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及其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推动我国幼教事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1996年3月9日发布.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993年2月13日印发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1999-6-13

5.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5月22日发布

6.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2001-5-29

7.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2001-6-7

8.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9月实施

9.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2003-1-27

10.虞永平.关于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发展的思考早期教育(教师版).2007年05期

11.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穗教基教〔2005〕9号.2005年4月

12.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专项调研组(执笔:沈慧洁 刘霞),彰显幼儿本体 关注教育过程——《广州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指导意见》解读,教育导刊2006年2月号下半月

13.徐雨虹.对示范性幼儿园的作用与未来走向的思考.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2007-7-23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2005年10月9日

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36号).2006年4月28日

16.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琼教基〔2003〕62号).2006-11-08

17.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示范幼儿园标准



[1]汪秀宏,深圳市政法幼儿园高级教师,贵州师范大学2006级教育硕士专业(教育管理方向)学位研究生。通讯地址:518038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117栋前;联系电话:0755-83457832;E-mail: maxingkong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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