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并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一要按规定设置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配置,规范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办学行为,满足适龄幼儿学前教育和听力、视力、智力“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的需求。
二要加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行为。完善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在职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教人员。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足额保证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明确特教津贴构成及额度,把特教(包括特教学校、特教班)教师的工资和特教津贴列入财政预算。
三要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层次不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各类人员全面提高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