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要求各地对校车严加管理,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山东要求,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和非专用校车标牌式样,由公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计。各地要于今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喷涂和非专用校车标牌核发工作。
为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山东要求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清理、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见车见人,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