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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02  浏览次数:619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思路与目标任务

(一)思路:以增强学前教育实力、提高保教质量为目标,以建设各镇级中心幼儿园为突破口,以加快幼儿园布局调整、规范办园行为为抓手,不断整合幼儿教育资源,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优质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形成以村级(社区)幼儿园为基础,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公办、民办等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基本实现0~6周岁学前教育的一体化。

主要发展指标:到2010年,全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6%以上,10%的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30%的幼儿园达到佛山市一级以上幼儿园标准,70%的幼儿园达到区一级以上幼儿园标准,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全区完成从城镇到农村的幼儿园布局调整任务,形成“一镇(街道、经济区)一中心,村居互动,就近入园”的园网布局。建立以城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的0~3周岁早期教育与辅导网络。全区所有幼儿园教师达到合格学历;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100%的在任教师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学前教育机构中非公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形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一)发展学前教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学前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的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迅速建起一批符合省一级标准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确保在两年内达到“一镇(街道、经济区)一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为普及学前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建立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对各镇(街道、经济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大督导和评估力度。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把中心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质量等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的督导内容。开展对学前教育督导检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要建立托幼园所的等级评估制度,促进托幼园所上等级、上水平。

(四)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合作,大力支持和扶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1.区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布局规划与调整,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年度考核、督导评估制度;承担对各级各类托幼园所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抓好园(所)长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与区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周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依法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2.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区教育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中合理规划托幼园所,配置足量的托幼园所。

3.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和食品等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督查、监测。

4.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托幼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对公办、集体性质的托幼园所的发展和建设予以资助。

5.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我区公办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做好民办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备案工作。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

6.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城乡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以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7.区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托幼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教育、财政部门提出合理的托幼园所教职工机构设施和编制意见。

8、区民政部门负责已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成立登记工作,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

9.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制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0.区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和服务,特别是园所内外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区交通部门负责对托幼园所接送用车的审批,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托幼园所接送用车的监管。

(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发展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职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规划与调整;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对符合网点布局规划的托幼园所在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举办中心幼儿园,切实加大对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努力提高学前幼儿的入园率,维护幼儿园的安全和保教秩序。

三、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一)统筹规划,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2007年,完成以各镇(街道、经济区)为单位的幼儿园布局规划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今后,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住宅小区托幼园所。

(二)进一步加强中心幼儿园建设。中心幼儿园的发展是一个地区幼儿教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加大投入,办好区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各镇(街道、经济区)也要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凡未建立中心幼儿园的镇(街道、经济区),必须按省一级中心幼儿园的标准抓紧落实筹建。各镇(街道、经济区)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专人负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落实情况将纳入每年基础教育实绩考核。

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原则上以政府投资建园为主。可采取公办体制,即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主办,设置为事业单位机构, 实行统筹统支,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补助; 也可实行国有民办体制, 即幼儿园园舍为国家所有,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自筹为主解决。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并依法规范经费管理, 确保幼教经费专款专用。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选址原则上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驻地,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城市建设要求妥善安排。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2个教学班。

要保证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由于要承担指导其他农村幼儿园的职责,其园长可由镇(街道、经济区)教育部门委派(公办教师编制, 与中心小学校长享受同级待遇),并配给1~2名公办教师。中心幼儿园的教师必须达到幼师以上学历, 并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方能上岗,每月收入不低于1,200元(不含保险)。同时, 努力落实非公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并逐步推行与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全力支持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努力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区镇联动,加大投入,全力加快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区财政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强学前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从2007年开始,凡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投入新建,并于2009年8月前建成的达到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园舍独立、管理独立和省一级幼儿园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区财政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所补贴150万元;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所补贴200万元;建筑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所补贴250万元。此外,镇(街道、经济区)财政要按每学期每生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补助中心幼儿园的运作。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特别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规模上档次的幼儿园。从2007年开始,凡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并被评为省一级、市一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其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四)切实减轻学前教育机构的负担。学前教育机构应享受小学的各种待遇,对托幼园所的水电费等,按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并减免托幼园所的社会公共费用。各级慈善机构和各种助学资金的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四、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以镇级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管理体制

(一)切实加强管理。一是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应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在每年年审时需提供合格审计报告;规范编班和班额,托幼园所要根据幼儿年龄,合理设置小、中、大班;规范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上应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教育内容与要求开设,教材使用必须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征订经省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审定的教材,做到相对统一。二是加强安全卫生管理。托幼园所必须建立安全制度、卫生制度和房屋、设备、消毒设备等设施安全状况的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幼儿安全。要特别加强托幼园所接送车辆的管理,托幼园所原则上不安排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确实需要接送的,托幼园所接送车辆必须经交通部门核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年检、严禁超载。

要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价。

(二)规范办园行为,加大对非法托幼园所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各类托幼园所的举办必须经区教育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还须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严格做到依法办园、持证办园。对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或者被注销登记后仍继续招收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三)要进一步完善以镇级中心幼儿园为核心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区教育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教研部门要有专职的幼教教研员。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指派学前教育管理干部,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和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其他幼儿园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形成镇级中心幼儿园指导村级(社区)幼儿园的工作机制。鼓励镇级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村级(社区)幼儿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师资,有效提高村级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五、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一)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办园质量。建立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幼儿园及社会、家庭相互交流的学前教育信息平台,构建有地方特色的课程体系。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从事的各类课题实验、科研项目,必须经区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大型活动的,都必须征得区教育部门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教育保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二)严把入口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今后学前教育机构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区教育部门要重视幼儿教师合格学历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将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到2007年,完成第一轮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专任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到2010年,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同时,要进行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等后勤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专职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不断接受新教育理念、热爱幼教事业、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专干队伍;加快幼教业务骨干教师培养,造就一批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富有爱心的名师。区教育部门要将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列入“名师名校长”的培养与评选范围,增加幼教师资在“名师名校长”中的比例,采取各种措施,培养一批市、区级“名园长”、“名教师”。要积极组织各种教研活动,通过教学基本功比武、优秀保教人员评选、教坛新秀评比等形式,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学前教育工作者。

(四)切实落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各种待遇,进一步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今后,经区教育部门批准,被各镇(街道、经济区)中心幼儿园聘用的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档案由区教育部门代管。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须按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并逐年有所提高,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要一视同仁。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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