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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幼教难题须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30  浏览次数:547

        近年来,“10万元天价幼儿园”“3万-10万高额赞助费”“学前教育小学化”以及“黑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等新闻屡见报端,学前教育收费乱象、教学内容小学化、入园难等现象越演越烈,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学龄前儿童心智的培养,严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前教育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不顺,政府责任不清,难以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所致。

  一是行政管理力量不足,幼教管理工作缺乏有效保障。据报道,除北京和天津等地保留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外,我国大部分省市在机构改革中陆续撤并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大多由基础教育处一名同志兼管,这样不仅难以有效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更无法有效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二是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学前教育体系尚未建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事业单位逐步分离社会职能,曾经是城市学前教育主力军的企事业单位办园逐步与原单位分离或停办,这造成了城市幼儿园数量的迅速减少。企事业单位办园与原主办单位分离后,性质归属不清,主要靠自收自支维持生存,使得这部分幼儿园教育质量缺乏保障。农村幼儿园数量更是急剧减少。

  三是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利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与保障。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所办的幼儿园已占幼儿园总数的一半以上,在园儿童占到近30%。社会力量办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前教育事业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但对这些幼儿园的承办者资格、办园条件、教师资质、登记注册、办园质量、视导评估等尚缺乏有效管理与规范,这既不利于很好保障社会力量办园的权益,也严重影响其办园积极性与教育质量。此外,经费匮乏,事业发展缺乏基本的经费保障。教师身份不落实,待遇缺乏保障,队伍不稳定。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突出,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日益凸显,学前教育立法已迫在眉睫。在立法方面,应做到几个“明确”。

  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并明确规定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规定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预算中,应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发展学前教育;确定城市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同的投入体制,城市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及家长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体制,农村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体制;明确规定要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

  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的评价制度,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和繁杂化,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

  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教师、设施、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与准入标准,以及登记注册、审批与管理、撤销的程序与要求等。

  明确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的身份与地位,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园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来自《人民政协报》  作者:刘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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