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石川 来源:京华时报
更让人忧心的是,一些老师根本不把羞辱或伤害孩子当作一件可怕的事情,总觉得对孩子犯罪好像不是违法犯罪。因此他们认为骂一骂、打一打孩子,没什么大不了。也因此,他们伤害孩子,羞辱孩子。
20日,广东江门市金晖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学童事故,该园一名3岁孩子由于被困车内时间过长,抢救无效窒息死亡。19日下午,湖北恩施5岁女孩小怡(化名),被老师惩罚在课堂上脱光衣服,示众1分多钟。事后,小怡“怕老师脱裤子”,至今不敢上学。
这两则关于学童的悲剧,实在是沉重,这还仅仅是一些地方孩子恶劣生存状态的缩影。
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法律建构,国家都对未成年人编织了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充满反讽意味的是,不少时候,儿童不仅没有被特殊对待、优先保护,反而成为最容易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群体。
令人心酸的是,校车闷死孩子已经不算是新闻。这哪是遗忘,分明是漠视,相关人员对生命缺乏尊重,对法律缺乏敬重,对制度缺乏敬意。即以本次悲剧为例,随车老师根本就未认真做好相应交接工作及检查记录工作;司机在锁上车门前未做好核查工作;班主任对缺席幼儿没有跟踪了解情况。《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导要点”第一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如果有一个环节能做到把学童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类似事件就能杜绝。
再看小怡受辱事件,可谓令人发指。幼儿期是充满活力的、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和可塑性的生命阶段,又是非常脆弱、非常容易被错误定向的时期。正因为如此,越应呵护儿童、尊重儿童。让小怡在众目睽睽之下脱光衣服,这分明是羞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应充满爱心的幼儿园老师,竟然以如此恶劣的方式羞辱孩子,师道焉存,人道何在?
更让人忧心的是,一些老师根本不把羞辱或伤害孩子当作一件可怕的事情,总觉得对孩子犯罪好像不是违法犯罪。因此他们认为骂一骂、打一打孩子,没什么大不了。也因此,他们伤害孩子,羞辱孩子。让小怡脱光衣服的杨老师,根本就没认为这种做法是体罚。之所以有此观念,追本溯源,一方面固然与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社会心理有关。很多人阴暗的心理认为欺凌弱小付出的社会成本极低,常会有此下意识的行为,以获得快感。学者周国平曾指出:“我国幼儿教育的最大失误,就是没有把孩子当孩子。”此外,更应追问,那些对幼儿造成伤害的教师,有没有受到严厉问责?
对全社会而言,对教师侵害儿童这种行为,无论在社会心理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引起的重视程度是否足够?毕竟“时间是个玩跳棋的儿童,王权执掌在儿童手中。”孩子免予被侮辱和被损害,这个社会才会让人放心;孩子拥有明媚而健康的未来,这个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才可期。(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