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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06  浏览次数:1263
广东学前教育网资讯频道导读: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卫生部、

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卫生部、教育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与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明确,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办法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办法指出,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办法强调,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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