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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将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02  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作者:中国学前…  浏览次数:386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9月3日在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于24日上午审议该《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严格规范了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制定学校办学标准,并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

      不得挤占学生体育和综合实践活动课

    《条例(草案)》要求,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不得挤占科技、体育、文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确保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艺术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此外,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利用休假、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等。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特殊教育学校(班)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条件,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实行免费教育,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与小区建设同步

     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组织实施区域改造规划时,应当结合义务教育的需要,将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纳入规划,其中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应坚持先建后拆原则,重建的学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察、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目前,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其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首先是为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这就要求教师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不得利用职责谋取私利。cuckoo编辑



(广东学前教育网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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