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这些条例和法规,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学前教育机构,同时也保障了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本文根据德国的立法实践,阐述和分析了德国如何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 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因而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就是州政府和市立政府的责任。 德国政府于1990年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前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项法案,前西德则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案对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发展情况、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父母教育责任的一种延伸和附属。之后,基于《生育和家庭福利法案》的框架,《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于1992年7月被修订,并在各地被无条件执行。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凡是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与家庭合作教养儿童,促进儿童的发展。 就学前教育的管理而言,《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该法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现状,如低出生率、独身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等,促使政府需要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又对《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进行了改革,于2004年2月颁布了《托幼机构拓展法案》,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更关注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需要。该法案中提出,为了满足家长和儿童的需要,到2010年将完成对日托机构“向下”延伸的工作,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更多的入园席位。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的根本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建立23万所全日制托幼机构,服务对象为0~6岁儿童;第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发展儿童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种学前教育的服务形式。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市立政府将每年从联邦政府处获得1.5亿欧元的资金,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立法手段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德国在已经推行的学前教育法案中,对学前教育机构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 德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岁,基于这项法律规定,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大致分为三类。 1.托儿所:招收0~3岁儿童,主要为全天工作的父母照看儿童。 2.幼儿园:主要招收3~6岁儿童,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德国幼儿园的入园名额不多。因此,《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特别指出,所有3~6岁的儿童都有权进入幼儿园。 3.学童日间托管所:这是专门为放学后没有父母照管的儿童设立的,招收12岁以下的儿童。 除了这三类机构外,还有一些州为4个月~6岁儿童开设了看护所,3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进入幼儿园的混龄班,和大年龄儿童一起活动。德国学前教育系统还包含了一些其他形式的教养机构,如家庭日托所,被称作“日间母亲”,是一种以开办者的居住处为教养场所的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规模通常比较小,在德国也并不普及。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非盈利性的,儿童入托费是根据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人数、家庭人口以及家庭经济水平来决定的,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德国,3~6岁儿童的教育、社会化和看护主要在幼儿园中进行。从19世纪起,德国的幼儿园大多由非政府组织设立,包括教会、慈善团体、社会组织和家长联合会。自德国统一以后,许多正规的公共设施仍由一些非政府福利机构管理,如劳动者福利组织、德国红十字会等。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中对幼儿园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非政府组织,包括教会、家长联合会、福利机构等,有设立幼儿园的优先权,而政府组织只有在这些组织无力提供足够的幼儿园时,才能开办幼儿园。因此,前西德(除柏林外)65%的幼儿园、前民主德国45.5%的幼儿园都由非政府福利机构设立。这些幼儿园接受政府的监督,通常由地方福利部门负责。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中指出,幼儿园要帮助儿童发展成为有责任心、独立自主的个体。幼儿园的责任是支持家庭对儿童的教养,弥补儿童发展中的不足。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范围应立足于儿童和家庭的需要,照顾、指导和教育儿童,为儿童提供最佳的发展机会。在教师的支持下,儿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探索世界,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同时,幼儿园要帮助儿童做好相应的入学准备。近年来,尤其强调在幼儿园中发展儿童的语言能力。 以立法手段保障学前教育质量 德国非常重视发展学前教育,改善学前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由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于1999年开始实施,该指导条例由5个独立的计划组成,针对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童日间托管所、教育活动的场地、机构创办者的工作。每个计划都明确了对教育质量的指导、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价的方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 2004年,德国有关部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条例》以及《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各州也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一系列法律条例,用以保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如勃兰登堡州在德国统一以后,着力于改善幼小衔接的工作,并于1992年开发了一项用于监督学前教育质量的系统。 另外,德国对学前教育的许多方面设定了标准,并由青少年福利部门监督。这些标准包括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开放时间、入托费用、班级规模、师生比例、室内和户外面积等。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各州又会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地方标准。以幼儿园师生比为例,巴登符腾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3,而勃兰登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6,托儿所的师生比则为1:9。 从幼儿园教育实践的角度来看,德国联邦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规范教育内容 德国的幼儿园不像小学,没有限定的活动主题和活动时间,各州都有相应的教育大纲。对3~6岁儿童的发展尤为重要的几个领域包括:身体、思维、情感、社会技能。如勃兰登堡州根据《托幼机构的教育原则》规定,幼儿园的教育领域包括:身体、运动和健康;语言、交流和书写;音乐和创造力;数学和自然科学;社会生活等。在这项原则中,还提供了有关的案例,指导教师如何在特定领域内支持儿童的发展。 德国非常强调给予儿童充足的空间,使其身心得到舒展。国家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儿童需要有户外运动的机会,并对每日所需的运动时间作出了限定。一些州政府还特别鼓励儿童参加户外课程,而不仅仅是在户外进行自由游戏。 二、规范教育方法 2004年各州联合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条例》指出,教育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课程与儿童的生活环境以及兴趣相联系,以主题的方式进行。幼儿园要鼓励儿童自主地、创造性地学习,促进他们开展合作学习,激励儿童不断尝试错误、研究和实验。 对于幼儿园中教育方法的确定,主要基于儿童的兴趣、需要和所处的情境。因此,教师需要观察儿童,引导儿童的发展,并定期与家长谈话。 三、规范家庭与幼儿园的关系 德国非常强调“幼儿园是家长和儿童的社区中心”。根据《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的规定,父母必须参与决定教育机构的重大事务;父母有权选择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幼儿园必须向父母告知其子女的发展情况;教师和其他教养人员要与家长合作,促进儿童的发展。如巴登符腾堡州的地方法律要求,每个幼儿园必须有一个至少由3名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由家长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决定任何事务前了解所有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综上所述,德国学前教育有着较完备的法规和体制,对学前教育的性质、职责归属、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规定, 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立法对幼儿园实践活动的各个层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得法律有了更强的操作意义。另外,由于德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使得各州能根据自身的情况,设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规章。从德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实践来看,各项法案的出台与解决学前教育存在的实际问题密切相关,这使法案呈现出较强的执行力。
(广东学前教育网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