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充分发展潜力的自由,给孩子充分认识的自由。有这种自由,他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摸清事物的规律,才能够去认识、认知。那么是不是这种自由就是绝对的呢?是不是还应该有个约束?比如说还应该有个规则呢?这是我们从事这个教育后,所有人都要思考的问题。
为了发展孩子的自主性,让孩子有充分愉悦的体验,我们是否就应该漠视或否定规则意识的重要性,让孩子在无任何要求的情境中“自由”活动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给予儿童过多的自由,表面上是重视了儿童的情绪,让儿童自由的发展,而事实上在混乱和充满危机的场景中活动的儿童,其内心体验并不一定是愉悦的,对儿童的发展也未必是积极的。规则意识的培养对儿童的秩序感的建立及对儿童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现在的社会是个重视、强调个性的社会,强调个人的创造力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许多旧的规则被打破,而新的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在目前这个调整阶段,主流人群缺乏规则意识,但他们能通过个人的个性和创造力得到发展。现在中国已经进入了WTO,WTO非常强调国家规则的完整性,强调市场的各种规则,只有在遵守商业规则的基础上才能顺利进行交易。那么在园的儿童将来所面对的社会将是极其讲究规则的社会,从长远来看,只有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儿童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因此教师在培养儿童的个性和创造力的同时,培养儿童的规则意识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研究依据
1、规则的语源和定义
从词源上看,现代英语中的规则(rule)一词在中古英语中为reule,它来源于古法语,并可进一步追溯到拉丁文的regula和regere(它们分别是“直尺、标尺”和“指导、统治、管理”的意思),后来rule有主见引申为“规则、规章、规定、条例”等,同时也有依规章来“指导、统治、管理”的意思。
在哲学辞典中,规则往往被用来指称“行动或行为的指导(prescribedguideforconductoraction)”,并被分为游戏规则、形式系统中的规则、语言的规则、道德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则等;另外,规则还表示一种经验的常规型(anempiricalregularity)。
根据哈耶克、亚当·福格森、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和门格尔等学者的研究成果,规则有这么些特点:1、它是一个有关人类行动的命题;2、它是一个规范性命题;3、它是一个普遍命题或者说全称命题;它是一个可以用“正当与否”加以评价的句子。总之,规则是一种可以从正当与否的角度来加以评价的有关人类行动的普遍的规范性命题。规则和规律、命令和契约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按照规则对于行动的约束力,可将规则分为两类:构成性规则和范导性规则。其次,依照规则的不同根据,又可以把规则分成三类: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
2、哈耶克的规则论
在哈耶克看来,遵循规则是我们人类的一个重要特征。他特别指出:“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purpose-seeking)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的动物”;他认为不仅人们的行动是遵循规则的,而且人们的感知也是遵循规则的。
3、游戏的价值
纵观学前教育价值的变迁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学前教育价值表现也不同。从原始社会到欧洲中世纪;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中叶直至20世纪,学前教育价值的变迁经历了漫长的道路,并在逐步得以发展,尽管出现了各流派之间的争论,但是又是在不断地进行互相矫正、互相吸收,从而对今天的学前教育价值取向问题产生很大影响。
60年代以前,精神分析学派的游戏理论占主导地位。当时的西方幼教工作者比较注重游戏的情感宣泄和治疗功能,认为游戏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儿童解决他们的情绪情感问题。60年代以后,受到以皮亚杰、维果茨基等为代表的认知发展学派的游戏理论的影响,人们开始从注重游戏的情绪宣泄功能转向注重游戏促进儿童认知和社会性发展的功能。
同时,因为游戏是儿童最喜欢的活动,它集自由性、趣味性、假想性和创造性于一体,这些属性与儿童的好奇、好玩、好动以及无忧无虑的年龄特征完全契合。它是儿童主动的、自愿的活动,是适应儿童内部的需要而产生的。游戏没有社会的实用价值,没有强制性的社会义务,它不在于外部目的,而在于本身的过程;游戏不是模仿,而是通过想象去反映现实生活。游戏的价值就在于儿童通过游戏实现了认知、情感和人格的发展,它具有顺应儿童发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