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我国学前教育50年发展历程表明,它所走过的每一步都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经济发展以及教育科研状况息息相关:学前教育既要为社会政治经济服务、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又必然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新的时代要求教育培养的人不仅应该具备21世纪社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创新精神、主动学习与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交往能力和合作、自主、自信等社会性人格素质。因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了素质教育改革高潮,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以培养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但由于社会条件、经济发展和教育科研状况、人们观念与认识的局限等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这些问题存在的客观规定性,同时必须积极研究解决之,否则学前教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的任务与要求,不能有效地承担学前教育在整体素质教育中所应担当的奠基性重任,也更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目前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一方面,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意识到学前阶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基础与保障,这是可喜的现象。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确许多人士(包括家长、教师等)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想法。如社会上不少部门和人士将学前教育仪看作是一项“看孩子的工作”,未能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在个体――生发展小的重要作用和在国民素质全面提高中的奠墓性作用,对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素质教育的基础”的重要地位缺乏应有的认识。这严重影响、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影响丁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上,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上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的问题,如忽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情感、态度、自主性、社交能力等的培养。即使在认知教育也存在着不少偏颇,重孩子系统知识的学习与智力、技能技巧的训练,而忽视儿童学习的兴趣、动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培养。
第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领导机构与计划的保障。
在当前政府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打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网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省巾幼教行政机构,除北京、天津等极个别城市外纷纷撤消,由基教处一名同志兼管,不少省市甚至没有幼教专职干部,或专职干部不“专职”,大大削弱了该地区幼教实际领导力量。还有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近几年的工作计划中基本不提或根本不提及学前教育,使得这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缺乏计划保障。这样的状况与当前新形势对当前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新任务是极不相称的。精简机构对克服一些政府机构的臃肿庞杂、提高办事效率是必要的,但并非所有部门都要压缩精简,而应视情况分别对待。对当前国家社会经济、教育事业发展重要的部门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否则,眼前的失误不仅极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还可能阻碍国家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因为它不利于下一代人素质的提高,势必影响基础教育及其后教育阶段的质量与效益。
第三,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最高层次仪处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则有全国性的法律,可见.学前教育与它们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这种较低的立法状况对新形势下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真正重视与支持,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例如,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的哼:前教育法律的规范,不少地方在学前教育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办园条件改善等方面,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又如,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的制约,近几年来,有一些单位随意关停并转幼儿园,或将幼儿园出租出售。针对这种情况,尽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红头文件明令禁止,但收效甚微。这些现象不仅严重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教师队伍的不稳定,而且严重影响学前教育质量,影响儿童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近年,各种社会力量办了很多幼儿园,他们的出现一方面方便了群众,缓解了幼儿入园难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对这些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教师资格、收费标准、人事制度、办园质量及其视导;评估等缺乏应有的政策规范和必要的自主权保障,因而不利于社会力量办园的积极、健康的发展。
第四,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近2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等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并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在《教育法》(1995年)中,即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但遗憾的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在不少省市,幼儿教师培训尚未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许多地方的名师工程、骨干教师工程等也大多与幼儿教师无缘。这既影响了幼儿教师素质的提高,也影响了幼儿教师提高素质的积极性。特别是,有的农村幼儿教师至今仍没有得到最基本的待遇,比如,他们的工资、职称、进修、医疗、保险等,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教师资队伍的稳定与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近些年,幼教领域对教育科研日益重视,许多幼教工作者积极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们认为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科研项目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心理发展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尚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幼儿教师的整体科研力量仍较薄弱。而这些与现在社会上尤其是一些教育行政和科研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忽视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密切相关。在不少地区,负责教育科研的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士对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作用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对学前教育科学性更是认识不足,因而使学前教育科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常得不到有力支持。这既不利于深入研究、认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规律,也不利于学前教育与教师培训按科学规律进行,从而直接影响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质量的提高。
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
1.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与领导。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思想观念到实际工作中真正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重视与发展的地位,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主管意识,把学前教育发展切实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中。应着眼于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需要,总结我国幼教50年发展与改革的经验,借鉴世界幼教发展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与近期目标。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学前教育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以利于贯彻国家关于幼教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落实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学前教育发展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级政府不仅要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而且应积极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
2.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从前述可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呼唤立法保障。我国自1989年开始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来,幼教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许多地方如广州、青岛等地分别于1997年―1998年实施了《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确保了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学前教育立法对保障事业发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启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问题与现实需要的调研,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学前教育法》,重点明确规范学前教育的责任、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办园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责任与权利、待遇等重要法律关系问题,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发展。
3.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
广大幼教工作者应充分认识与重视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加强对新形势下儿童心理与行为发展规律,早期环境、教育与儿童发展关系及其作用机制,学前教育目标、内容、过程和方法,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等的研究,深入探讨儿童早期发展和学前教育的独特性与规律性,以更科学地按照个体发展规律与教育规律进行教育,促进儿童的健康、和谐发展。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新形势下事业发展政策、体制的研究,在人员、经费、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给予应有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与能力。
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必然对教育者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培养,给予以进一步的重视,将幼儿教师素质提高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开放、立体交叉的幼儿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以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帮助教师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更新教育观念与思想,改善师生互动与教育行为的质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从而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识与能力,保障素质教育在学前教育中普遍、全面的实施。同时,要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师待遇。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地研究、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和进修等问题,以保障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素质的提高。
5.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与服务机构。
地方政府当然有责任继续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并使其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或由社区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还是以正规教育机构为主,而受经济和人口两大要素的制约,要尽快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主要靠发展正规化的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应以社区为依托,依靠基层社区各部门的力量,因地制宜地积极创设和利用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大力发展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与需要的各种正规与非正规的学前教育和早期服务机构,如幼儿园、幼儿班、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日托中心、亲子乐园等,组织、实施各种丰富多彩的、适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并加强对其办园条件、教师素质、办园行为和教育质量的视导、评估和引导,以既充分发挥社区资源在儿童早期教育中的作用,又有利于满足更多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服务的需求,并促进更多儿童在早期积极、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