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教育的概念表述
基础教育,从最近一次政府机构改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基础教育管理机构以来,已成为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种概念,它涵盖了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残疾儿童教育和扫盲教育。查阅《教育管理辞典》(海南出版社1997年7月第二版)“基础教育”词条,有三个含义:“1.对受教育者所实施的最初阶段的文化科学知识的教育。最初阶段的年限,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年限也不同。一般是指小学和中学阶段。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从小学到初中实施九年的义务教育。这九年教育属于基础教育阶段。2.凡是以传授墓础知识为主要任务的教育都属于基础教育。如高等教育就其性质来说是专业教育,而在低年级时侧重基础课,因此也可以说是高等学校的基础教育阶段。3与专业(职业)教育相对而言的教育。”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4年3月印刷)“基础教育”词条,其解释是:“国家规定的对儿童实施的最低限度的教育。”显然这两个工具书的定义与当今现实有不符之处。怎么准确地把握其内涵或本质呢?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基础”与“教育”分开来理解。“基础”即是起头的、根本的;“教育”即培养人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基于此,笔者认为“基础教育”就是为了使人社会化而进行的、最起码最根本的培养过程。这样既可涵盖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也可涵盖补偿性的扫盲教育。
二、基本特征
在实施基础教育的过程中,只有抓住基础教育的基本特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才能得其要领,才能做到“纲举目张”。笔者认为基础教育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业的公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从上述条文来看,公益性本就是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基础教育中体现得更为突出、更为重要。因为人的基本素质奠定于儿童少年时代,一旦形成会影响个人和民族的前途。基础教育是为了实现和保证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部分利益。这种公益性能否得到维护和保证,是衡量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准。
这些年,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但是,现实中有些想法和做法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教育在公共利益方面政策和目标的实现。如不少地方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冲抵本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的投入,还有的平调学校学杂费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还有的出卖出租中小学校、幼儿园,还有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搞名为示范实为重点的学校。学校水平的分化,直接导致一到招生季节,家长竞相找人托关系,将小孩送人基础较好的校(园),促使“钱学交易”在一些地方逐渐制度化。这实质是将国家、社会与个人在基础教育中的义务关系演变成一种纯个人关系,不仅会抹杀基础教育维护公共利益的特征和功能,而且其后果将会很危险,有损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与利益,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
(二)目标的方向性
“十六大”报告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伟目标,即“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十六大”还明确了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即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来说,就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可见,教育具有明确的方向性,要求培养的学生既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又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这充分体现了时代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目标取向。
基础教育目标的方向性必然会要求不同类别不同地域的学校,在不同学段不同学习领域上有针对性地开设不同的课程。比如德育,“小学(就应)从行为习惯养成人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如在农村中学课程改革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相结合等。
(三)对象的全体性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说明,作为国民教育起始阶段的基础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国民,使每一位适龄儿童接受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从学段来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就不平衡,按每万人口在园幼儿、在校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来说,2003年湖南省分别为99.13人、707.08人、576.6人、160.78人。从地域来看,普及程度和办学条件也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城市的入学率高于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前者的辍学率和校舍危房率也相应地低于后者。从教育质量来看,由于受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基础教育长期以来仍摆脱不了“应试教育”的阴影,不少学生处于被冷落的陪读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怀。美国著名教育家布卢姆就曾经指出,教育者的基本态度应是选择适合儿童的教育,而不是选择适合教育的儿童。他批评只为少数可能达到最高层次教育的学生准备的教育是最大的浪费。可见,要实现基础教育的全体性,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的确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为此,一方面我们要牢固树立普及意识,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为他们提供受教育的公平机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制度的规定性
基础教育的制度既包括宏观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学制系统等,又包括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机制等。我国基础教育从1985年以来实行地方管理、分级负责,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感,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方向是正确的。但各级政府如何分工、职权如何划分不够明确,有些地方就把基础教育的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地区甚至把责任下放到乡村,致使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混乱,经费筹措困难。1992年,全国二十几个省市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这说明我们的基础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不健全。随即国家适时推出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同时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各自性质,国家又分别予以了细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要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教育;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此外,国家还对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人事制度以及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制度都予以了详细规定。可见,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增强基础教育的外部适应性、竞争力和提高办学效益的根本保障。我们应把这些规定贯彻、落实到推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的工作中去,正确、有效地处理和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与学校、幼儿园的关系,以及学校或幼儿园内部领导、普通员工和儿童的关系。
(五)内容的基础性
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大厦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因此,凸显基础素质必然是基础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基础教育就是必须从基础抓起,通过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途径去培养学生的各种基本素质,如良好的思想品德,读、写、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健康的体魄,良好的生活与劳动习惯等。如当前的课程改革就明确提出:要“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两基”的内涵,使之更符合21世纪的要求。笔者认为,基础教育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让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社会动态;对传统的基础知识要去粗取精,去旧求新,综合最新的概念和原理,加以规范化;要降低教材的难度,让学生能较快掌握,从而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他东西,能有时间去从事创造性活动;在培养基本能力方面,应加强培养学生继续学习的能力、应变能力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等。总之,基础教育的内容要围绕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素质来厘定:一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他们一生的生活、做人着想,使他们的智力、非智力因素及体质各方面得到发展;二要有利于学生今后进一步主动学习;三要有利于学生将来就业。因此,我们必须摒弃任何急功近利的作法,充分认识到基础教育的任何短期行为都会贻误国家和个人的发展。
(六)过程的循序性
基础教育必须根据知识的逻辑顺序和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循序渐进。这种过程的循序性在时间上,必然表现为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在空间上,必然要求注意排列组合,有层次性。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基础教育的这一基本特征并没有被充分理解和把握,从而导致教师的教变成了冷冰冰的机械灌输,我们的教育对象则成了装载知识的容器。如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中小学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增减课时的现象、加班加点强化训练增加课业负担的现象等。为此,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颁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针对这些问题明确提出:“幼儿园教育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与家庭和社区密切配合,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护和启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应适应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让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够达到,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着眼于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应在坚持使学生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选择性,并开设选修课程,以利于学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为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也就是说,我们的教学应做到由浅人深,由易到难,由近及远,由简到繁,引导学生一步一步扎扎实实打基础,循序渐进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应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也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总之,基础教育的实施,只有建立在学生“最近发展区”上,依靠学生那些正在形成或将要成熟的心理过程,循序渐进,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