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以往遇到这些情况,儿童园不管是否应负责任,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赔偿等私了手段来解决问题,儿童园和家长双方都觉得委屈。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儿童监护人及儿童园都迫切希望对儿童在园的伤害事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了解儿童园事故类型及其成因、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其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的意义。儿童园事故是指儿童在儿童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
通过调查,儿童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儿童刮伤、摔伤、死亡。儿童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儿童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儿童)皮肤,重则危及生命。如某儿童园小班儿童在户外滑滑梯时,因木制滑梯上有一突起的生锈铁钉,而导致一个小孩的臀部、大腿处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流不止。又如某乡村中心儿童园围墙(泥墙),因年久失修出现裂缝、墙体剥落等安全隐患,一天突然倒塌,当场压死两名正在危墙边玩耍的儿童。
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儿童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儿童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儿童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儿童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如某儿童园的一位带班教师配合常识课教学,组织儿童到园旁的居民住宅拾落叶,几个小孩在活动中淘气捣乱,教师罚他们站在墙角下。活动结束后,教师却忘了把他们带回教室。放学时,家长接不到小孩,教师才想起来,急忙去找,好在小孩们仍站在墙角下,但他们全身上下多处被蚊子叮咬,肿起大包,此事引起家长极大不满。保育员的工作失职常见的案例有:
保育员送饭时烫伤儿童、粗暴对待儿童(如责怪常尿裤的儿童)、把儿童遗忘在寝室等。如某儿童园的保育员带领午休起床的儿童到活动室活动,走时没检查儿童是否都已起床,就把门给锁上。不料寝室里还有一位熟睡的儿童。该儿童醒来后发现只剩下自己,恐惧得大哭大叫。可寝室又离活动室太远,保育员、教师都听不见哭声。儿童情急之下爬上窗户往下跳,园长发现后,连忙抱他到医院检查。万幸的是,小孩跳在草地上,并无重伤,这起事故因偶然的因素才没酿成大祸。
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儿童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打错预防针、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如某儿童园的医生给儿童注射“流脑”预防针,因人多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区分措施而导致儿童被重复注射,事后园长家长都非常担心,多次带儿童咨询有关医生。由于没有临床验证,医生也无法对儿童是否有后遗症作明确判断。从此以后,家长整日忧心忡忡,每次小孩生病不舒服,都怀疑是因为重复注射的结果。为此,经常找儿童园论理,给园长及教师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儿童园的正常工作。又如同样是烫伤事故,有的儿童园医生处理方法得当(让烫伤的儿童实时在自来水下冲),而有的儿童园医生却急着把烫伤儿童衣服剥下,从而造成儿童更大痛苦与后遗症。
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儿童被人拐骗。许多儿童园的门卫及儿童接送制度主要是通过通知、告示等形式,缺乏系列的以文字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家、园双方对接送儿童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儿童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小孩。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儿童年幼无知,或假冒儿童亲戚、或谎称儿童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儿童带走。因儿童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儿童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儿童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先天性易碎性骨折、先天性无排汗功能等;儿童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小孩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如某园小班小朋友在午饭后突然呕吐,口吐白沫,翻白眼,四肢僵硬,倒下不起。园领导及保育员立即将之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该儿童患有癫痫病,如不及时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向家长了解后,才知该儿童的患病属家族遗传,随时会发作。家长怕小孩进不了儿童园,所以隐瞒了病情。儿童园发生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是儿童。